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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 4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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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張美君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廠站週邊土地整體開發規劃與風險管理
一、前�
一、前言
「大眾捷運法」第 7 條規定「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主管機關得辦理大
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另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
「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主管機關得辦理
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土地開發」係指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與投資人合作開發開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另依據「大眾捷運系統
發用地,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之不動產興闢事業。
土地開發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土地開發」係指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與投資人
合作開發開發用地,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之不動產興闢事業。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廠站週邊土地開發,因立地條件、開發模式等不同,而發展出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廠站周邊土地開發,因立地條件、開發模式等不同,而
不同的開發方案。但與捷運設施結合的方式,大致可分為共構及分構二種開發型態。捷運路
發展出不同的開發方案。但與捷運設施結合的方式,大致可分為共構及分構二種開發型
權範圍內的捷運設施,奉行政院 76 年 7 月 29 日 76 內字第 17194 號函核定為特種建築物,依
態。捷運路權範圍內的捷運設施,奉行政院76年7月29日76內字第17194號函核定為特種
建築法第 98 條,不適用建築法之全部或一部。同一宗基地內之開發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
建築物,依建築法第98條,不適用建築法之全部或一部。同一宗基地內之開發建築物,
建築法等規定,則應按一般建築物辦理都市設計審議、環境影響評估及申請建造執照及使用
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規定,則應按一般建築物辦理都市設計審議、環境影響評估及
執照等。是以,開發建築物與捷運設施的結合,因參雜了不同工程性質及法令特性的樓地板
申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等。是以,開發建築物與捷運設施的結合,因參雜了不同工程
面積而變得複雜。
性質及法令特性的樓地板面積而變得複雜。
不論捷運施與大樓之開發型態為何,開發案均需配合捷運路線通車預定目標時程完
不論捷運施與大樓之開發型態為何,開發案均需配合捷運路線通車預定目標時程完成捷
成捷運設施的提供。此時,開發案之獎勵值仍屬預估、亦可能尚未甄求投資人,更遑論
運設施的提供。此時,開發案之獎勵值仍屬預估、亦可能尚未甄求投資人,更遑論與地主取
與地主取得分配比例之共識。但仍需配合捷運設施先行設計並施作共構基礎,以致於日
得分配比例之共識。但仍需配合捷運設施先行設計並施作共構基礎,以致於日後交由投資人
後交由投資人接續施工時,或因細部設計顧問與地主或民間業者設計理念及需求不同而
接續施工時,或因細部設計顧問與地主或民間業者設計理念及需求不同而產生變更設計,或
產生變更設計,或因施工品質要求不同以及共構界面處理等等議題,影響開發時程,進
因施工品質要求不同以及共構界面處理等等議題,影響開發時程,進而延後地主、投資人及
而延後地主、投資人及政府預期利益的實現。
政府預期利益的實現。
因此如何藉由風險管理技術與管理循環PDCAF(Plan-Do-Check-Action-Feedback)的結
因此如何藉由風險管理技術與管理循環 PDCAF(Plan-Do-Check-Action-Feedback)的結
合,將過往的「未知」變成「已知」, 將「危機」變成「轉機」,透過風險辨識,將開
合,將過往的「未知」變成「已知」, 將「危機」變成「轉機」,透過風險辨識,將開發案各
發案各階段可能產生之風險因子加以釐清。繼之,透過風險分析步驟,評估影響之
階段可能產生之風險因子加以釐清。繼之,透過風險分析步驟,評估之等影響之大小與發生
大小與發生機率之高低,據以擬定風險處置措施與風險監督流程,攸關土地開發業
機率之高低,據以擬定風險處置措施與風險監督流程,攸關土地開發業務甚鉅。
務甚鉅。
圖1 新店線新店機廠開發案開發前現況及開發後透視圖
圖 1 新店線新店機廠開發案開發前現況及開發後透視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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