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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44期 19
發,包括有依距離遠近調整使用分區、放寬容積、都市
更新等,以提高捷運車站周邊地區之發展強度與混合使
用。對於調整使用分區或放寬容積之地區可以收取回饋
金方式挹注捷運建設及公共設施,惟回饋捷運建設之比
例需另案研議、訂定,而現行回饋金機制係回歸都市更
新基金,捷運建設是否為都市更新基金支付項目,尚有
待確認,後續必須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進一步研商。
捷運建設直接影響到捷運車站及沿線土地所有權
人,其房地產價格隨著捷運建設與通車水漲船高,以社
會公平正義角度,應該透過合理稅收方式讓受益者付
費,租稅增額融資(TIF)可做為挹注捷運建設經費之
一。TIF起源於美國,大都為地方政府就目標地區發展所
增加之財產稅收作為融資資金,應用於都市再發展、改
善建設支出。此制度在美國為地方政府常用的財務自償
工具,用以解決地方財政困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在民國99年推動運輸建設與土地開發計畫及財務機制之
相關研究,研究結果顯示捷運建設如果能夠整合土地整
體開發,將可發揮綜效,而TIF制度值得參考引用,提高
捷運計畫之自償率,進而撙節中央政府之預算支出。交
通部訂頒「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
與審查作業要點」中亦要求未來建設計畫之財務專章須
納入財源籌措方式,並要求地方政府估算一定範圍內之
TIF效益。
國內目前並無TIF實施之經驗,亦無相關之實施規
定,於實施TIF之前須先就相關之法規如稅捐稽徵法、土
地稅法、地方稅法通則以及民意接受度等進行研究。此
外,TIF實施前須先辦理公聽會、修正TIF實施計畫(含
TIF實施區域範圍、課徵對象、時機、額度及融資方式
等)、TIF實施計畫送市議會核定以確立TIF實施區域範
圍及實施基年、成立TIF基金,於TIF期滿或計畫終止時
送市議會決議停止、進行TIF基金期末剩餘決算與分配,
有關TIF制度在本國係由中央政府要求下辦理,有關的配
套流程亦須先建立,以為地方辦理時之依循。
另外必須要考慮的,就是這些土地開發效益與稅收
增額都是開發以後才會產生的,因為捷運建設在先,開
發在後,所以必須要先籌得捷運建設的財源,因為捷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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