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7 捷運結構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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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政府為順利取得捷運用地,因此採用聯合開發模式,利用增加容積率之獎勵手段,使地主願
意提供土地,興建包括捷運設施之聯合開發大樓。
聯合開發大樓可分成兩部分:地面層以下含地下室部分(下構)屬於捷運設施範圍,其
興建時程須配合捷運計畫執行;而地面層以上部分(上構)則不屬於捷運設施範圍,為地主
或投資開發商擁有,其興建時程須考量商業利益,因此經常落後捷運設施完工數年後才開始
興建。由於上構興建時程須考量景氣因素,因此很難要求聯合開發大樓之上構與下構同時興
建完成。但是後續路網都已管控聯合開發基地共構結構,移交投資人時程,讓投資人能配合
路線營運通車時程使用。此外由於上構與下構興建時程不同,有部分聯合開發大樓之結構設
計遭遇採用不同版本規範之問題。尤其是建築技術規則於民國 78 年改版時,修改臺北盆地
設計地震力之震力係數;且增加更嚴謹之韌性設計規定。因此有少部分聯合開發大樓,於上
構興建時,須進行下構部分結構體補強工作,以維持建築容積率不變,不損害地主或投資開
發商利益。
未來研究方向可能著重於受震害建物或不符合現行耐震規範建物,修護補強工法(結構
元件修復工法、結構元件補強工法、結構系統改善補強工法)以及為減少建物受地震作用之
慣性力及位移量,所採用之隔震系統及被動消能裝置。隔震系統係利用轉移地震之能量(基
底隔震);而被動消能裝置,係轉換建物中之動能為熱能(消能阻尼器)。
第四節 地下結構
臺北捷運重運量系統,除初期路網淡水線部分路段外,無論是已通車營運,或是目前正
施工、設計或規劃中之路線,全部都採地下隧道方式施築。地下隧道可說是臺北捷運最重要
的結構型式。主要可區分為明挖覆蓋隧道(含出土段)、新奧隧道及潛盾隧道,由於都會區
土地過度開發、商業活動密集且維生管線系統遍布街道,所以捷運地下路段車站間深隧道結
構絕大多數以潛盾工法推進,除了降低施工時對地面各項設施、活動及交通影響,也是一種
安全且施工效率高的施工方法。當然偶有受限行車隧道長度不符合潛盾鑽掘經濟長度等因
素,而改採新奧工法施作之情形,例如新店線 CH221 標及板橋線 CP265B 標,實際上新奧
工法在捷運工程中主要運用於主線隧道間聯絡通道之施作。至於出土段結構與明挖覆蓋隧道
最明顯差異,是類同無頂蓋的明挖覆蓋隧道,因此防洪及抗浮力之設計考量,是特別加強及
重要的項目。
至於明挖覆蓋隧道工程由於造價較高,主要用於無法採用潛盾隧道之路段,如:1. 大斷
面隧道,如捷運地下車站。2. 軌道線形複雜、交錯,如位於橫渡線段或中央側線段。3. 隧道
長度短,因採用潛盾隧道之初始成本過高。
潛盾隧道之設計或施工,主要為大地工程範疇,本節僅針對明挖覆蓋隧道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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