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4 捷運土木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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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四 ) 動特性:使用慢特性(SLOW)。

                 ( 五 )  測量時間:於陳情人指定時段進行連續測定。陳情人未指定時段則進行二十四小
                       時連續測定。

                 ( 六 )  氣象條件:測量時間內測量地點須無雨、路乾且風速每秒五公尺以下。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略以「車輛行駛所發出之聲音,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量測該路段音量,超過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者,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自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訂定該路段噪音改善計畫,其無法改
            善者得訂定補助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據以執行。但補助計畫以改善
            噪音防制設施並以一次為限。」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略以「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檢送噪音改善或補助
            計畫或未依噪音改善或補助計畫執行,經通知限期檢送或改善、補助,屆期仍未檢送或未依
            改善、補助計畫執行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營運或管理機關

            (構)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相較於噪音管制標準,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具有以下特性:

                 ( 一 ) 未明訂改善期限、改善次數或改善仍未符合規定的罰則。
                 ( 二 ) 陸上運輸系統噪音改善往往有其困難性,尤其是在該標準公告前之路線。
                 ( 三 ) 軌道系統噪音業已有效排除道路系統噪音或背景噪音的影響。

                 ( 四 ) 捷運班次密集可調整性大,對噪音改善有其助益性。

            7.2.2 振動標準

                 國內自民國 77 年開始制訂振動管制相關法令迄今數十年,進度仍停留在母法草擬階段,

            有關振動管制標準只能參酌先進國家之標準,惟國際間對振動的定義與標準分岐,故引用時
            需特別注意。

            一、先進國家相關振動標準
                 ( 一 ) 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

                           1989 年所制訂之 ISO 2631.2『人體曝露於建物的振動與衝擊的評價(1~80
                       Hz)』為目前最常引用的振動準則。ISO 2631.2 是規範人體受建物隔離而與振
                       源分屬於兩個環境,人體開始苦惱或抱怨的振動值,其利用基準曲線(Basic

                       Curve)結合與環境相關之乘數係數(Multiplier,M),以各頻帶之振動加速度或
                       振動速度位準來評價振動量。

                           ISO 2631.2 列有環境相關之乘數係數建議值可供引用,例如:醫院等敏感地
                       區之 M=1、夜間住宅區之 M=1.4、白天住宅區之 M=2~4、辦公室之 M=4、工廠之
                       M=8 等,相關曲線如圖 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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