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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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重全車系之實體檢視,以便於全車隊量產前,在工法上做適度之改良,以防人為之疏忽,影

            響電聯車出廠品質。


            第二節 電聯車設計階段之進行



            3.2.1 設計文件管理系統作業標準

            一、參考本局頒布的《工務管理使用手冊》及其他相關規定。

            二、 文件審查流程及作業架構依循頒布之《機電系統系統標細部設計技術審查》標準作業程
                 序(簡稱 SOP)辦理,由廠商依契約規定提送細部設計文件,工程司代表依程序將文件
                 分送本局綜整單位、各分審單位、及相關單位(如捷運公司)審查。

            三、參考廠商依契約提送之《細部設計管理計畫書》。


            3.2.2 設計審查權責分工

            一、捷運局:

                 ( 一 ) 工程司代表依授權辦理下列作業:
                       1. 工程司代表依審查分工參與審查

                       2. 簽收、登錄及管控與廠商間往來之文件
                       3. 分送細部設計文件及其它與細部設計有關之文件
                       4. 細部設計作業時程之掌握

                       5. 其它與細部設計審查作業有關之行政協調作業
                 ( 二 )  機電系統設計處:主導細部設計審查作業,參與審查並依審查分工綜整各單位對
                       細部設計審查意見,以及主導各項細部設計工作會議,協助工程司代表管制設計

                       作業之時程及依據型態管理作業要點執行管控作業。
            二、廠商組織及分包商之核定

                 ( 一 ) 相關契約規定如下:
                       1.  《一般條款》(GP)第 12.2 條及《特別條款》(SP)B 部分第 8.4 條規定廠商

                         應提送授權代理人、契約管理組織表及主要人員學經歷。
                       2.  《一般條款》(GP)第 4.1 條至第 4.4 條及~ 4.4 及《特別條款》(SP)A 部分
                         第 9 條廠商分包條款之規定。

                       3.《一般條款》(GP)第 13.2 條有關人員撤換之規定。
                       4.《特別條款》(SP)B 部分第 4 條有關電聯車本地組裝之規定。

                 ( 二 ) 運用要點
                       1.  組織表之核定有助於捷運局事前了解廠商動員高階人員及業主/廠商雙方組織
                         之應對性,以確保契約執行之時效性及溝通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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