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P. 54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三、 製造工程師:在製造及材料方面作適當之建議,以確保設計過程,能使電聯車依時程生
產製造,達成交車時程里程碑。
四、 品管工程師:依品保技術資料及規格文件所獲得之審查意見,作適當之回覆,以確保品
質及測試等計畫能有效實施。
五、 可靠度工程師:評估設計可靠度、可用度、維修度及其他相關問題,並適時提可靠度設
計指引。相較於廠商,除了本局設計單位參與外,負責主持會議之主席應有下列職責:
( 一 ) 主持會議及負責會前協調工作。
( 二 ) 分發會議通知與必要之資料。
( 三 ) 整理會議記錄,並作成行動項目表,列出項目、承辦單位及預定結案日期。
( 四 ) 負責會議待辦事項之稽核,並保有稽核來往之文件。
( 五 ) 於適當時機,向上級主管報告會議之重要問題及進度。
3.3.2 階段性設計審查會之進行
一、階段性設計審查會議由細部設計審查小組會同廠商依契約規定共同執行。
二、 設計審查過程作成之待辦項目應具體可行且指定完成時限及執行單位,並列入會議紀
錄,會議中各項問題結論須保持完整之紀錄,其內容包括待解決之問題、指定工作。會
議中被指定採取行動之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提出解決方案或回覆不能執行的理由,會
議主席有義務對上述工作進行稽核與催詢。會議中所討論的問題均已獲得解決(包含會
後工作之執行)後,會議主席以正式的文件表示接受相關之設計,相反的,如設計未能
為會議所接受,或所遺留的問題不能解決,則裁定為不接受設計方案,須重新設計或走
變更設計之途,並將整個過程作成會議總結報告。
三、為避免會議流於形式,對任何項目之審查應為下列三種結論之一種
( 一 ) 會議接受設計方案。
( 二 ) 設計方案為會議所接受,但部分問題指定專人去解決。
( 三 ) 設計方案不為會議所接受,須重新設計。
3.3.3 最終設計審查完成之認定
一般而言,最終設計審查(FDR)完成之認定作業須依電聯車屬性區分成九大子系統,
涵蓋所有設計文件之完成認定,大致依下列模式進行:
一、最終設計審查會前會
( 一 ) 針對各階段各項設計審查會議所列之待辦項目檢討追蹤現況,以了解待辦項目之
結案與否。
( 二 ) 廠商列出所有送審文件未結案之審查意見追蹤表,以利了解並評估設計完成之時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