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 臺北捷運環境影響評估辦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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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捷運規劃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實務





                           5.  加強監測當地空氣品質與噪音狀況,依據監測所得結果進行檢討,以期減低施

                             工對當地環境所造成的衝擊。
                           6.  與本開發計畫相關之運土車輛,將在擋風玻璃明顯處註明屬本案之工程車輛及

                             檢舉電話,以便全民督工。
                     ( 九 ) 交通運輸
                           1.  臺北市屬於棋盤式路網,因此民生東西路皆有北側與南側可利用之替代道路,

                             引導車流使用民權西路、民權東路及南京西路、南京東路等替代道路。
                           2.  施工前辦理會勘,通知當地里長及相關民意代表進行事前溝通,減少對於當地
                             交通之衝擊,針對大範圍改道動線,在進入施工區前應於適當距離提早設置牌

                             面進行宣導。
                           3.  維護交通秩序及安全,於道路開挖期間,工區設置足夠安全設施,並配合相關
                             管制措施,以保護用路人及施工人員安全。

                           4.  剩餘土石方運送車輛進出路線規劃使用距離工區最近之道路作為主要動線,使
                             鄰近之環境及交通影響減至最低。而運輸時間避開尖峰時段及鄰近學校之上下

                             學時間(07:00 ~ 09:00 及 16:00 ~ 18:00),確保學生安全,另將要求運送車輛
                             做好裝載防護措施,避免餘土掉落對道路環境及交通車流產生威脅與衝擊。
                           5. 現行捷運施工作業規定,可於施工工區加裝閉錄設備(CCTV)進行連續監測。

                           6.  土方運輸車輛規劃採車隊管理,出入採取一進一出方式為原則,其餘車輛以無
                             線電或行動電話聯繫,於不妨礙交通之適當外圍地點停等通知,土方開挖後直

                             接置入載運土方車輛後隨即駛離工區,減少車輛停等情況。
                           7.  土方運輸車輛運輸過程不得超載、超速,車輛停等怠速時不作無謂之加油並維
                             持一定行駛速率。

                     ( 十 ) 文化資產
                           1.  針對可能受本計畫工程影響歷史建築、古蹟及潛在文化資產,其文化資產保護
                             措施將依環境影響說明書附錄 3-7 內容辦理。

                           2.  於施工前邀請專家進行文化資產相關教育訓練,期使工程人員初步認識遺址與
                             遺物,並要求工程人員若有發現須通報工程單位。
                           3.  施工中若發現史蹟遺址,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3 條、第 57 條、第 77 條及第

                             88 條-「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疑似遺
                             址或具古物價值者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之規定辦理,及注意工程是否涉及民俗活動場域,並配合最新法令辦理。
                           4.  將依文資法第 35 條及第 58 條-「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
                             礙古蹟、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古蹟或具古蹟價值之建

                             造物、遺址或疑似遺址;如有發現,應即報主管機關依審查程序辦理。」之規
                             定辦理,並配合最新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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