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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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六、標示燈之電源應依規定設置。
            說明: 臺北捷運系統初期路網已通車廠站標示燈多連接 UPS 不斷電系統電源,惟依 CNS

                   10207 之規定消防用標示燈係內含蓄電池,而臺北捷運後續路網配合 CNS 之要求,電

                   源未再要求須連接 UPS 不斷電系統,原則上係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55 條之規定,蓄電池有效容量應能使其有效動作 20 分鐘以上,而捷運系統標示
                   燈蓄電池有效容量則能使其有效動作 90 分鐘以上。惟後續法規已修訂出口標示燈及

                   避難方向指示燈應符合認可基準規定,不再規定消防用標示燈係內含蓄電池,故標示
                   燈之電源再連接 UPS 不斷電系統。
            七、標示燈應保持常亮狀態。

            說明: 依我國消防法規規定,標示燈平時應保持常亮,在火警時則閃爍以警示發生狀況,但
                   此與歐美國家標示燈平時不亮,僅當火警時保持常亮狀態之規定不同。究竟那一種系
                   統較優,各有說法,但韓國大邱市捷運在西元 2003 年 2 月 18 日遭受縱火攻擊造成嚴

                   重死傷後,已將原來常暗的標示燈改成常亮的系統。
            八、 避難指標位置安裝應正確。

            說明: 避難方向指示燈箱吊件之安裝需與天花板內之管線、風管整合,並與天花板下各式風
                   口、資訊顯示板、CCTV、防煙垂壁等設施位置整合,設置位置均需配合現場調整或
                   安裝二次吊件,以避免影響功能,且須考量現場安裝工人專業能力不足,常無法判斷

                   安裝位置是否恰當,最重要還是在設計過程應妥慎整合,例如照片 16-3-34 即因建築
                   裝修之天花板安裝高程過低,致出口標示燈無適當安裝空間而錯誤安裝之案例,其補

                   救方法配合安全門之開啟方向,應以懸吊式安裝於安全門上方加以解決。




























                                       照片 16-3-33 各緊急出口皆應設出口標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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