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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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捷運系統消防工程審勘作業實務
十一、換氣用排氣管道應避免與空調管道共用或應分別獨立設置。
說明: 由氣體滅火系統保護之房間,依法規應設有每小時五次以上之換氣設備,作為火災撲
滅後將滅火藥劑抽除以方便人員進入室內檢修。然而所謂的換氣設備是否應專用並無
明文,而捷運系統設有氣體滅火系統之機房,通常以環控通風(或備用通風)風扇兼
作為換氣設備,雖無違法之虞,但實務上因環控通風(或備用通風)風扇係裝置在牆
面較高位置,而氣體滅火系統之換氣設備為配合滅火藥劑沉降之特性又需裝置在牆面
較低位置,二者之功用並不完全相同,這也是消防人員所關切的重點。
十二、部分通風換氣設備設於防護區劃上層,是否符合設計,請檢討。
說明: 其考量點同上一意見之說明。
16.3.9 捷運消防工程避難逃生設備常見竣工查驗缺失案例說明
16.3.9.1 避難標示設備
一、月臺層往大廳層之緊急逃生梯應設有逃生標示。
說明: 臺北捷運在月臺層尾端一般設有往大廳層之緊急逃生梯,最終並可直接通往室外,在
此緊急逃生梯內即使步行距離不長,但仍應依法規檢討設置逃生標示,畢竟愈接近逃
生安全點,逃生標示設備之設置愈形重要,以免逃生中之人員功虧一簣錯往危險方向
逃生。
二、月臺層軌道區往公共區(端門上方)之出口標示燈應改為避難方向指示燈。
說明: 依法規規定,出口標示燈係供設於通往戶外之防火門、通往安全梯及排煙室之防火門、
通往另一區劃之防火門、居室通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之門戶上方,而地下捷運車站
月臺層機房區臨軌道之人行通道往月臺公共區的端門,因並非防火安全門,僅為鐵隔
柵以區隔公共區及非公共區,因此端門上方之出口標示燈,應改為避難方向指示燈,
以符實際。
三、標示設備應標示 CNS 檢驗合格證明資料。
說明: 依法規要求,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應符合 CNS 10207、避難方向指標應符合
CNS 10208,相關產品應有標示CNS檢驗合格證明資料,並應於辦理消防查驗前備妥。
四、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方向應依法規設置。
說明: 細部設計顧問於細部設計時,皆對於廠站之人員逃生動線作一規劃,但部分或因無法
明確表示於設計圖說上,故易造成施工廠商所安裝避難方向指示燈之標示方向,與細
部設計所規劃廠站之人員逃生動線不一致,為免困擾,應於辦理消防查驗時重新檢查
以求周延。
五、緊急出口應設出口標示燈。
說明: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7 條,各緊急出口應設出口標示燈,尤其
是如下照片 16-3-33 所示,由於門柱的區隔,消防機關在現場消防查驗時即要求應於
每一門扇上皆應有出口標示燈,其考量點在於每一門扇之開門方向或有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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