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P. 476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四、緊急照明設備部分未懸掛、未標示、未設。

            說明: 緊急照明設備應依法規檢討、設置,捷運車站公共區域緊急照明通常採集中式蓄電池
                   (UPS)供電,較不會有緊急照明設備部分未懸掛、未標示、未設的問題,然而部分

                   空間如採用傳統式緊急照明設備(如照片 14-3-1),實務上因很容易遭竊,故一般都
                   很慢才安裝,正如同滅火器一般。

            16.3.10  捷運系統緊急電源及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常見竣工查驗

                        缺失案例說明

            16.3.10.1 緊急發電機

            一、應檢附經技師簽認之測試報告及容量計算。
            說明: 緊急發電機所需之容量應審慎計算,包括各維生負載之耗電值、起動電流值等等皆應
                   納入考量,尤其在地下捷運系統因採數個車站共用發電機的模式,更有一番特別的算

                   法(詳如本書第十五章)。此外依法規規定,消防用緊急發電機應有技師(如消防設
                   備師)於設計階段或完工測試報告進行簽證,相關資料均應於現場消防查驗前備妥。
            二、應具有中文手冊、技術規範及型錄。

            說明: 臺北捷運之緊急發電機大多為國外知名廠牌,為求捷運營運及維修人員方便閱讀相關
                   文件以完成檢查、操作及維修使用,相關操作使用說明流程圖、電路圖、維修手冊等
                   皆應要求廠商附中文操作說明。

            三、通風換氣設備應依法規檢討設置。
            說明: 關於緊急發電機室之通風換氣設備,消防主管機關已頒有設置準則,應切實遵守,尤

                   其是當發電機設於屋內時,為供給燃燒等必需之空氣量,應設置通到外氣之有效通風
                   換氣設備。用以換氣之進風管及排風管,應用專用管道,且管路不可貫穿防火區劃,
                   或至少若無法避免貫穿防火區劃時,應於貫通防火區劃牆處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風門。

                   此外,引擎等排氣管應為專用,並直接排放至屋外或連接到煙囪,排氣管之設置位置
                   應盡量遠離鄰近住家民宅以防民怨;如須接到共用煙囪時,應注意是否引起逆流,且

                   不可接於一般排氣管道,並應注意排氣管之斷熱(即隔熱)措施。另外為確保緊急發
                   電機能正常動作,其室內通風換氣設備之電源,應能夠由緊急發電機自動切換及自給
                   自足(在捷運系統係由緊急發電機低壓開關盤直接供電予發電機室之相關通風換氣設

                   備),並應連鎖控制以使專用通風換氣設備與緊急發電機可同時運轉散熱。
            四、機體上應標示使用油料種類。
            說明: 緊急發電機一般係採用柴油為燃料,但為防加錯油料或特殊之發電機需使用特定之油

                   料,因此應標示使用油料種類以防誤用。
            五、ATS 應標示
            說明: ATS 為發電機緊急電源供電系統之重要設備,應予標示以利使用者可方便目視或檢查

                   其動作是否正確,加強使用上的信心。






                                                          454                                                                                                                     455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