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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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四、風機馬達與風管接合應有不燃證明。

            說明: 排煙設備之排煙口管道及其他能與煙接觸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主要係考量萬一發生
                   火災時,高溫濃煙依著機械排煙路徑被抽離,在此路徑上的風管、風機及其接合點,

                   皆應有一致的耐燃能力,以發揮其應有的排煙能力,例如以捷運系統而言,車站內排
                   煙風機規定應能於 250℃周溫下至少仍能持續工作 1 小時以上,屆時如果排煙風機仍
                   在盡責的工作,但風管或風機與風管接合處已遭高溫濃煙破壞,整體系統就無法再勝

                   任排煙重任了。
            五、風量應符合法規。
            說明: 排煙風機總排煙能力或任一排煙口之排煙風量,於法規皆有明確之要求,在細部設計

                   時也都應仔細計算、預留裕度並作成計算書,以方便施工完成時查對:此外在邀請消
                   防機關辦理現場消防查驗前,應會同消防設備師先行逐一檢測並將數據列表,屆時再
                   由消防機關人員抽驗,較為方便。

            六、 排煙手動開關與排煙區劃應在同一排煙區劃內;且手動開關位置應可觀察受其控制之排
                 煙口是否啟動。

            說明: 排煙手動開關應設置於明顯適當位置,與其所連動之排煙風口在同一區劃,且手動開
                   關位置應可觀察受其控制之排煙口是否啟動,以方便操作者能很輕易的瞭解他的操作
                   是否有獲致應有的結果。

            七、排煙口設置高度應符合法規。
            說明: 依法規規定,防煙區劃內任一位置至排煙口之水平距離不得超過 30m,排煙口應設

                   於天花板或其下方 80cm 範圍內,除非直接面向戶外,排煙口應與排風管道連接,但
                   排煙口設在天花板下方,若防煙壁下垂高度未達 80cm 時,排煙口應設在該防煙壁下
                   垂高度內。實務上即使排煙口已設在該防煙壁下垂高度內,但如果其設置高度能夠愈

                   高,整體排煙效果將會更顯著。
            八、排煙風門控制電驛應設置於箱體內。
            說明: 排煙風門控制電驛應設置於耐燃材料建造的箱體內受適當保護,例如以捷運系統而言,

                   整體排煙風門組成應與車站內排煙風機同樣能在 250℃周溫下至少仍能持續工作 1 小
                   時以上,以發揮整體排煙功效。


            16.3.5 捷運消防栓滅火設備常見竣工查驗缺失案例說明

            16.3.5.1 消防泵浦
            一、應具有出廠證明、出廠日期及測試報告(中文)。

            說明: 消防泵浦進場(進入捷運工地)時皆應檢附出廠證明、出廠日期及測試報告等相關證
                   明文件,當消防檢查時,相關文件亦應陳列備查,並應採中文格式(或至少重要段落
                   應中譯)以利消防人員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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