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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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捷運系統消防工程審勘作業實務





                 16.3.3.3 火警綜合盤


                 一、手動報警機應附中文標示。
                 說明: 為方便使用者操作,消防機關在現場消防查驗時一般皆會要求非國產設備之各操作按
                        鈕應以中文標示。

                 二、火警標示燈應常亮,且當火警時應成閃亮狀態另應有中文標示。
                 說明: 火警綜合盤上之火警標示燈(視覺示警裝置)平時應保持明亮,其透明罩應採不燃材
                        質且為圓弧形並以中文標示其名稱,當火警時應成閃亮狀態,以方便人員感知火災。

                        在實務上,傳統之火警標示燈因須保持常亮且係採用白幟燈泡故常易故障,新一代已
                        漸採用 LED 型燈泡,以獲得較長之使用年限。
                 三、警鈴應與火警連動且音量應符合法規。

                 說明: 火警綜合盤上之火警警鈴(聽覺火災示警裝置)通常應有能力產生在距離其正面
                        100cm 處最少有 90dBA 的音準,且必需與火警系統連動,以發揮告警效果。


                 16.3.3.4 緊急廣播設備

                 一、廣播主機證件未附(出廠證明),無法核對。
                 說明: 依內政部消防署之規定,重要消防安全設備應經審核認可才可使用,緊急廣播主機與

                        揚聲器就是其中一項設備,至於那些消防安全設備應經審核認可,可洽詢消防署或瀏
                        覽其網站。

                 二、廣播主機短路測試未動作,並應設短路信號標示。
                 說明: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各廣播分區配線有短路時,應於廣播
                        主機有短路信號之標示。於廣播系統安裝完成時皆應對各分區迴路進行短路測試。

                 三、車站與停車場揚聲器個數請釐清,以檢討廣播主機容量及迴路數。
                 說明: 本項消防查驗意見係起因於新建之車站附設有小型室內停車場,二者並共用火警、緊
                        急廣播設備,由於空間較為複雜因此其揚聲器數量時有配合各空間功能調整變動。由

                        於廣播主機之容量、迴路數與所銜接之揚聲器數量、空間機能分類皆有關,因此若揚
                        聲器數量或各空間機能分類有所變動時,皆應重新檢討廣播主機容量及迴路數。
                 四、部分揚聲器未固定。

                 說明: 本項消防查驗意見係起因於天花板尚未施工完成,或天花板已安裝但尚未為揚聲器開
                        洞,致使揚聲器無法安裝,或因揚聲器雖已安裝於天花板上,但因各界面標進場施作

                        次序不同或補拉管線等因素須拆除天花板,施工後未將揚聲器放回原位固定等,此種
                        問題常見於趕工或須限期完工之工程。
                 五、部分揚聲器未設。

                 說明: 雖然消防法規對於可否免設緊急廣播揚聲器已有明確規定,但實務上常因居室、非居
                        室之功能轉變,或因空間面積計算認知不一,或揚聲器選用種類的變化,以致造成部

                        分空間未設揚聲器,而且在設計完成審圖階段常無法發現問題或無法作成結論,必須
                        在完工時才有較明確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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