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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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捷運系統消防工程審勘作業實務





                 八、預備電源依法規設置且須保持正常狀態。

                 說明: 捷運系統之火警受信總機皆要求應有一電池組,該容量應有能力在停電狀況下,使火
                        警系統至少 24 小時的監視使用後仍能使警報裝置至少 10 分鐘之動作。當輸入電源故

                        障或電壓降至 85% 額定電壓時會自動轉移為電池電力供應。電池可隨時自動充電,
                        保持於備用狀態。
                 九、應與廣播主機連線。

                 說明: 捷運系統車站廣播系統係屬機電系統通訊標,平常作為一般口語廣播及預錄語音廣播,
                        可分全區廣播或分區廣播。廣播主機係於接收水電標火警觸發訊號即開始作火警廣播。
                        火警受信總機與廣播主機間之連線須依圖配線施作,並應於現場消防查驗前完成。

                 十、應設有警報裝置且其警報聲響應符合法規。
                 說明: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火警警鈴應符合 CNS 8876 之規定,於火
                        警發生時,應能發出促使警戒人員注意之音響並達到一定之音壓。

                 十一、總機迴路數不足。
                 說明: 捷運系統之火警受信總機之總容量依契約規定除須符合系統需求外尚須預留 10% 容

                        量共日後擴充用,若因變更設計需追加迴路數時,將造成迴路數不足。臺北捷運後續
                        路網皆採新型之類比定址式受信總機,係採模組化設計,易於維修及擴充,較能肆應
                        各項變化。

                 十二、 一個基地內二總機未設置相互通話裝置。
                 說明: 同一基地內若有二總機(如交會車站、聯合開發大樓、地下商場等),依規定須設置

                        相互通話裝置(對講機),並將相關之綜合火警信號亦須相互傳送,以達信息快速傳
                        輸及溝通,並能作有效之處置。
                 十三、 總機位置不當。

                 說明: 火警受信總機之位置依法規規定應設於值日室或經常有人之處所,捷運系統各車站之
                        火警受信總機係設於車站詢問處(PAO)附近,方便車站詢問處(PAO)站務人員監
                        視管控。本項現場消防查驗之意見,主要係指木柵線捷運因原規劃為無人車站,因此

                        部分車站之火警受信總機位置不易選定或不理想。

                 16.3.3.2 探測器
                 一、偵煙探測器距離出風口應達 1.5m 以上。

                 說明: 依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15 條之規定,設置於天花板之偵煙式探測器
                        距離出風口應達 1.5m 以上,然而在實務上因天花板由建築人員設計、施工,火警探
                        測器則由消防人員設計、施工,不同的設計團隊即使在同一設計顧問公司,或不同的

                        施工團隊即使在同一個施工廠商大團隊之內,造成探測器與出風口距離小於 1.5m(詳
                        照片 16-3-4)的問題都會無聲無息的產生,因此在實際施工前,尤其在天花板開孔之

                        前務必不厭其煩的一再核對,否則日後的界面糾葛將棘手萬分,也延誤現場消防查驗
                        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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