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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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六、部分揚聲器故障,且未提示材質。
說明: 部分揚聲器常因現場各界面標進場施作時程不一,在施工過程被碰撞變形或斷線等情
形影響其應有之功能。此外亦應提示揚聲器材質符合法規要求之文件供查驗。
七、廣播主機應與火警連動。
說明: 捷運車站廣播系統係屬機電系統通訊標施作,平常作為口語廣播及預錄語音廣播,可
分全區廣播或分區廣播等方式。當發生火災時,水電標需提供分層火警觸發訊號予廣
播主機,以便發出分層火警自動語音廣播。火警受信總機與廣播主機間之連線須依圖
配線施作並確實測試。
八、 廣播主機廣播迴路應標示。
說明: 捷運車站廣播系統分成數區,交會車站更可分為第一月臺、第二月臺、第三月臺、第
四月臺、大廳、非公共區域等,一般車站分上行月臺、下行月臺、大廳、非公共區域
等四區,各廣播迴路應標示清楚,方便緊急時操作或日後維修檢測。
九、 廣播主機與揚聲器應具有消防設置審核認證書。
說明: 依內政部消防署之規定,重要消防安全設備應經審核認可才可使用,緊急廣播主機與
揚聲器就是其中一項設備,至於哪些消防安全設備應經審核認可,可洽詢消防署或瀏
覽其網站。
十、 廣播主機電源迴路配線保護應具有材質證明。
說明: 依 93.04.06 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17 條之規定,消防緊急廣播主機其
電源線應採耐燃保護,而在此一案例中係直接採用耐燃電纜敷設於電纜托架上,已可
符合前述應採耐燃保護之法規要求,但應提出耐燃電纜之資料以為佐證。
十一、語音警報裝置應重新檢討。
說明: 捷運車站廣播系統語音警報裝置配合各分區播放,但對於較為複雜之車站,或與其他
系統共構的車站,例如捷運淡水線臺北車站大廳層係由捷運、臺鐵、高鐵共用,為免
平時或緊急廣播互相干擾,即應互相協調新作檢討,以發揮最大之救災引導功能。
16.3.4 捷運地下車站排煙系統常見竣工查驗缺失案例說明
16.3.4.1 排煙總機
一、應依法規有驗證標示。
說明:
( 一 ) 排煙總機係我國列名應施檢驗的消防安全設備項目之一,故於使用前應有驗證
標示。
( 二 ) 在臺北捷運,初期路網已通車營運各線係採取排煙總機與火警受信總機各自獨立
設置的方式,但在目前仍施工中的後續路網,排煙總機功能已併入火警受信總機
(LFAP),成為複合式的受信總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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