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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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較為單純,僅須將各維生性負載量加總再配合各電動機啟動電力需求值即可,然

                       而針對大部分設於地下空間之都會區高運量捷運系統而言,在用地取得不易的限
                       制條件下,世界各地的捷運系統針對車站「緊急電源」之定義就各有不同,以新

                       加坡為例,在其第一期捷運路網係以雙迴路供電即認定已具有備用「緊急電源」,
                       於一般車站即未再設置緊急發電機,僅於民防車站才有緊急發電機;至於我們的
                       鄰國日本,其捷運系統歷史悠久,在早期係以每一車站皆自設緊急發電機之模式,

                       後來演進為 2 至 3 站共用乙部緊急發電機,其間之電壓係以低壓傳送,但到了最
                       新之設計,則由數個車站共用乙部緊急發電機,其間之電壓改以高壓傳送以達較
                       遠之距離,此與臺北捷運當初由總顧問引進之模式一致。依總顧問對緊急電力計

                      算之理念,係基於「同一時間僅有一處火災發生、同時又總停電」之情境來計算。




































                                圖 15-2-1 臺北捷運高運量系統緊急電力之供應架構示意圖




                 ( 五 ) 關於緊急發電機設備室及其通風換氣設備之規定為:
                       1.  設置於屋內時,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第10條規定外,並為防火構造之牆壁、
                         地板所區劃之專用空間。

                       2.  不得設於有妨礙緊急發電機正常機能之場所。為使緊急發電機機能正常,應確
                         保供檢修或維護所需之距離如下:

                         (1)  操作部(指前面):1 m 以上。
                         (2)  供進行檢修之面:0.6 m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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