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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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捷運緊急電源及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表 15-2-1 臺北捷運初期路網總停電且火災時緊急電力需求計算原則
共通部分:一、同一時間該緊急電力區段僅考慮一處發生火災。
二、車站與隧道所需緊急電力應各別檢討。
三、其供電區間上下行軌由不同且獨立之發電機供電。
環控部分
一、送風端(推)車站不採加壓模式。
二、Steady Load 之檢討其理念如下
( 一 ) 未發生火災之車站或與隧道火災地點未相鄰之車站
1. 除緊急照明由 UPS 提供,應無其他較大之用電需求,因此車站變電室及低壓配
電室之散熱不大其通風可關閉,其餘機房如環控等機房因負載小其通風亦可關
閉。
2. 設備部分如空壓機等,因其不常動作(儲氣槽儲夠壓力,則不動作)且此時風門
亦不作動因此將其關掉。
3. RTU 為遙控環控系統之重要設備必須持續供電。
4. 不斷電室、電池室及通訊號誌等機房設施為總停電時之重要設備應提供通風確保
該機房設施正常運轉,但不再提供空調。
( 二 ) 發生火災之車站或與隧道火災地點相鄰之車站
1. 所有與救災相關設施之機房通風及設備均啟動配合救災。
2. 環控各維生負載應於模式下達後六分鐘內依序啟動完畢,完成啟動之後的前六分
鐘採一推一抽隧道通風模以式,六分鐘後改為一推半抽隧道通風模式。
三、 就設備瞬間起動電流值、單機起動時間(30 秒內)及 CCMS 管控大設備應優先起動之先
後順序等須詳予規劃。
水電部分
一、 接至 Vital Bus 之通訊標博碼調度(Pulse Code Modulation,PCM)等設備之充電機負載
於斷電三小時(二至三小時可調)後才予供電。
二、 電梯於送電後三分鐘內歸位,不再使用,故不計其電力需求。
三、 只計發生火災車站之消防泵浦、車站及隧道排水泵浦的電力需求;其餘車站之車站及隧
道排水泵浦只計十分之一耗電量。
四、 發電機於總停電後應儘速啟動,啟動二分鐘內可穩定供電,以利電梯、消防泵浦、車站
及隧道排水泵浦等使用。
五、 發生火災之車站或隧道,其消防泵浦啟用時間視消防隊到達時間而定,約在第 3 至第 15
分鐘之間。另因水箱容量限制,故消防泵浦如滿載運轉依法規只需運轉 30 分鐘即足夠。
六、 關於車站內之 UPS,係於斷電後自動切離 Vital Bus,且自身容量僅可提供滿載 30 分鐘
電力,UPS 自身電池出現低電位信號時即可自動接回 Vital Bus,但總停電情況下,車站
PAO 人員應利用 PAO 內照明控制盤管理車站及隧道內緊急照明,俾利 UPS 寶貴電力有
效使用,儘量延長其使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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