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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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捷運緊急電源及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表 15-2-2 臺北捷運後續路網總停電且火災時緊急電力需求計算原則(2/2)

                  共通部分:一、 同一時間該緊急電力區段僅考慮一處發生火災,且對於發生總停電之火災狀
                                 況時,大地震、洪患或隧道出土段排水泵浦正啟動以排除由出土段斜坡流入
                                 隧道之戶外雨水之情境不考量。
                       二、車站與隧道所需緊急電力應各別檢討。
                       三、其供電區間上下行軌由不同且獨立之發電機供電。

                                                          水電部分


                  一、 接至 Vital Bus 之通訊標 PCM 等設備之充電機負載因每站容量約 4 kW 較小故不考慮延時
                      後才予供電(即不予斷電),至於接至 Vital Bus 之通訊標 UPS 在自身電池出現電力不足
                      信號或供電標 PRC 傳遞恢復供電時即可自動接回 Vital Bus。
                  二、 針對各式泵浦所需緊急電力之計算如下
                      ( 一 )  只計發生火災主變電站、獨立通風井、車站之消防泵浦;其餘發生火災地點之主變
                            電站、獨立通風井、車站不計其電力需求容量。
                      ( 二 )  主變電站、獨立通風井、車站之污排水泵浦雖掛接於維生電力,但總停電時捷運已
                            停止營運且車站之乘客已撤離,考量污水、集水之坑容量大,其一般情況污排水泵
                            浦每日啟動次數甚少,因此只計發生火災主變電站、獨立通風井、車站之污排水泵
                            浦,對於未發生火災主變電站、獨立通風井、車站,則其污排水泵浦不列計其緊急
                            電力需求。
                      ( 三 )  針對隧道內之火災,由於隧道內消防連結送水管於隧道中點處係以閘閥關閉,而隧
                            道內之火災起火點並無法預知確實位置,因此與隧道火災相鄰二站之消防栓泵浦所
                            需緊急電力應加以納入,至於車站消防撒水泵浦所需緊急電力則不納入。但如果消
                            防栓與消防撒水系統係採共用泵浦之方式,則應以該泵浦所需緊急電力加以納入。
                      ( 四 )  針對隧道內之火災,該段隧道內之排水泵浦、配合該隧道排水泵浦應啟動之車站集
                            水坑(單邊)排水泵應列計其緊急電力耗電量。需啟動之隧道內排水泵浦及車站集
                            水坑(單邊)排水泵數量,以能排除二支連結送水管出水口出水量為原則。
                  三、 關於車站內之 UPS,係於斷電後自動切離 Vital Bus,且自身容量一般可提供滿載 30 分鐘
                      電力,如於 PAO 之 LOS 收到車站火災或隧道火災排煙模式且車站之 UPS 自身電池出現
                      低電位信號或供電標 PRC 傳遞恢復供電信號時即可自動接回 Vital Bus,其餘車站之 UPS
                      則應由 PAO 人員於 PAO 之 LOS 遙控復歸或至 UPS 機房手動復歸或供電標 PRC 傳遞恢
                      復供電時亦可自動復歸,但總停電情況下,車站 PAO 人員應利用 PAO 內照明控制盤管
                      理車站及隧道內緊急照明,俾利 UPS 寶貴電力有效使用,儘量延長其使用時間。
                  四、 隧道內之維修用插座,並非屬消防法規之規列設備,因此不計其緊急電力耗電量。
                  五、 發生火災之車站,緊急電源插座採每樓層同時最多二個插座正在使用,每個插座耗電量
                      依法規之 1.5 kW 計算。
                  六、 引至 Vital Bus 之緊急照明盤(非 UPS 供應),以公共區照明之負載考量為主,並在非火
                      災狀況時其需量因數取 85%,而火災狀況時其需量因數取 100%。關於車站內之 UPS,
                      係於斷電後自動切離 Vital Bus,且自身容量僅可提供滿載 30 分鐘電力,如於 PAO 之
                      LOS 收到車站火災或隧道火災排煙模式且車站之 UPS 自身電池出現低電位信號或供電標
                      PRC 傳遞恢復供電信號時即可自動接回 Vital Bus,其餘車站之 UPS 則應由 PAO 人員於
                      PAO 之 LOS 遙控復歸或至 UPS 機房手動復歸或供電標 PRC 傳遞恢復供電時亦可自動復
                      歸,但總停電情況下,車站 PAO 人員應利用 PAO 內照明控制盤管理車站及隧道內緊急
                      照明,俾利 UPS 寶貴電力有效使用,儘量延長其使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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