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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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表 15-2-2 臺北捷運後續路網總停電且火災時緊急電力需求計算原則(1/2)

             共通部分:一、 同一時間該緊急電力區段僅考慮一處發生火災,且對於發生總停電之火災狀
                             況時,大地震、洪患或隧道出土段排水泵浦正啟動以排除由出土段斜坡流入
                             隧道之戶外雨水之情境不考量。
                  二、車站與隧道所需緊急電力應各別檢討。
                  三、其供電區間上下行軌由不同且獨立之發電機供電。

                                                      環控部分


             一、送風端(推)車站不採加壓模式。
             二、Steady Load 之檢討其理念如下
                  ( 一 ) 無發生火災之車站或與隧道火災地點未相鄰之車站
                       1.  不斷電室、電池室及通訊號誌機房設施為總停電時之重要因應設備,應提供其
                          備用通風所需緊急電源以確保該機房設施正常運轉,其餘之車站、BSS、獨立通
                          風井之變電室及低壓配電室等其它機房因未因應火災狀況,且其散熱不大其通風
                          故,故由環控監控系統加以關閉,不列計其緊急電力需求。設備部分如空壓機等,
                          因其不常動作(儲氣槽儲夠壓力,則不動作)且此時風門亦不作動因此將其關掉。
                       2.  設備部分如空壓機等,因其不常動作(儲氣槽儲夠壓力,則不動作)且此時風門
                          亦不作動因此不列計其緊急電力需求。至於附屬於空壓機之乾燥器,因直接掛接
                          於 Vital Bus 且耗電量不大,故需列計其緊急電力需求。
                       3.  LCR、LOS、SCP 為遙控環控系統之重要設備必須保留,應列計其緊急電力耗電
                          量。
                  ( 二 ) 發生火災之車站或與隧道火災地點相鄰之車站
                       1.  所有與救災相關設施之機房通風及設備均啟動配合救災,對具有備用之通風機則
                          僅列計乙臺所需緊急電力需求。
                       2.  環控各維生負載應於模式下達後應儘速依序啟動完畢。同一車站內分別掛接上、
                          下游緊急電力之負載,因係接用不同緊急發電機之電源,因此可以同時啟動運轉;
                          至於接用同一緊急發電機電源之負載,則應就設備瞬間起動電流值、單機起動最
                          短所需時間以及 CCMS 管控大設備應優先起動之先後順序辦理。
                       3.  與隧道火災地點相鄰且位於緊急通風模式下風處之車站,車站已有月臺門遮蔽,
                          可防止隧道煙霧漫入車站,因此假定該車站之排煙機則不列計其緊急電力耗電
                          量。
             三、 應就設備瞬間起動電流值、單機起動時間以及 CCMS 管控大設備應優先起動之先後順序
                  等詳予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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