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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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捷運水系統滅火設備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6 條撒水頭規定配置,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儲存大

                 量可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 6m,或其他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 10m 者,應採用放水型撒
                 水頭,車站挑高區(如桃園機場線 A1 站公共區)以及機廠主維修工廠高度超過十公尺,詳

                 照片 12-4-2,需依法規採用放水型撒水頭。惟經內政部 104 年 9 月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
                 討會決議事項提案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6 條第 1 項第 5 款放水型撒水頭
                 免設置之場所。業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2 款第 1 目(車站、飛機場

                 大廈候船室)……第 3 款第 2 目(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 、飛機庫等類似場所……,納
                 入放水型撒水頭免設置之場所。
                     放水型撒水頭特性能有效穿透高速浮升火柱區,且水量為標準型撒水頭之 2 倍以上。

                 然而法規對於放水型撒水頭設計規範僅作原則性規定,實務上依各廠家取得內政部消防署
                 通案認可之原廠設計手冊為設計規範,並於個案設計時送內政部消防署個案認可後據以施
                 工安裝。











































                                      照片 12-4-2 桃園機場線 A1 站公共區及機廠主維修工廠




                     放水型設備的啟動要素為火警設備,因挑高空間之先決條件,都以光電式分離型煙探測
                 器為優先考量,但考量煙霧的漂移現象警報區域與放水區域的一致性問題一直無法解決,在

                 後有火焰探測器的加入,定點放水才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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