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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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捷運水系統滅火設備
及普通對象物火災。因此,水霧滅火設備將因防護對象物種類及使用目的之不同,而有不同
放射壓力、放射量、放射角度、放射距離等設置上之特定注意事項,即所決定採用之水霧噴
頭便有型式種類不一之情形。水霧滅火設備一般而言,其放射壓力、放射量均較自動撒水設
備大,其噴頭與撒水頭是不能誤裝或相互換裝的,且整個滅火設備系統之供水性能,亦須依
水霧滅火設備特定之設置規範進行設計,而不能貿然準用自動撒水設備之設置基準。
基於滅火效力上之實際需求,是各水系統滅火設備必需共同克服之問題,便是如何使放
射出之水性滅火劑皆具一定數值以上之放射壓力及放射量,並使防護對象物內任一部分均
在該設備之有效作用範圍內。為達此放射性能要求,於設備設置上便應依一定之準則規範實
施。在安裝配置水霧噴頭時,應依防護對象物之種類、特性,而決定其標準放射量,再據此
決定水霧噴頭之配置個數。標準放射量將因防護對象物種類不同而異,特別是貯藏或處理危
險物品場所,因危險物品種類不同而造成放射基準量數值上之差異。滅火用標準放射量,依
設置標準之規定可知,室內停車空間為每平方公尺 20 /min 以上,其他場所為 10 /min 以上。
將該放射基準量與防護對象物之面積相乘後,除以該設置水霧噴頭每分鐘之法定出水量,即
可求得該防護對象物應設置之水霧噴頭個數。其次便是如何配置此計算出之水霧噴頭,使該
防護對象物能完全被噴頭放射出之水霧均勻覆蓋,而無防護上之死角出現。
捷運水霧滅火系統設計要求如下:
一、 以水霧滅火系統保護之區域:戶外之 161/22kV 變壓器場或戶外之 161kV 開關箱(詳照
片 12-5-2)及地下車站側式月臺於兩軌間無防火區隔之場所。由於國內早期消防法規對
於水霧滅火系統之規定並不明確,因此臺北捷運係以國際通用之 "NFPA 15 Standard for
Water Spray Fixed Systems for Fire Protection" 作為設計上之依據。俟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法規頒布後,便以我國法令作為設計上之依據。
照片 12-5-2 戶外之 161/22KV 變壓器場所設水霧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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