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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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四、 距離地板面之高度,不得高於 2.1m 以方便操作,並附有排水管裝置,並標明「末端查

                 驗閥」字樣。
                 地下捷運車站自動撒水設備之水源容量,係以不少於一般反應型之 15 個撒水頭繼續放

            水 20 分鐘所需之水量來計算。
                 自動撒水設備之加壓送水裝置種類及相關構件,其規定均與消防栓設備相同,惟其揚程
            須確保撒水頭放射壓力介於 1kg 與 10kg 之間,以及泵浦出水量係依法定開啟撒水頭之數量

            核算,其計算方式為:
            一、 幫浦出水量,基於撒水頭動作原理及反應速度不同,其滅火效能及所需水源亦不同,區
                 分一般反應型、快速反應型,依其反應速度,依其反應速度選擇撒水頭個數乘於 20 分

                 鐘計算所需水量。以密閉式一般反應型而言,依規定所核算之撒水頭數量為 15 個,不
                 得少於每分鐘 1350。
            二、 幫浦全揚程不得小於左列計算值:

                 幫浦全揚程 = 配管摩擦損失水頭 + 落差 +10(計算單位:m)
                 裝置自動撒水之地下捷運車站,應於地面層室外臨建築線消防車容易接近處,設置口徑

            63mm 之送水口,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為專用。
            二、 由於地下捷運車站裝置自動撒水設備係侷限在局部空間,其樓層樓地板面積均在3,000m                                                2

                 以下,因此僅需設置雙口形送水口 1 個,並裝接陰式快速接頭,然而為方便救災,經消
                 防機關要求只要消防車容易接近之出入口處均配合設置送水口,至於其高度則距基地地

                 面不得大於 1m 及不得小於 0.5m。
            三、 應與立管管系連通,其管徑不得小於立管管徑,並在其附近便於檢修確認處,裝置逆止
                 閥及止水閥。

            四、 送水口附近明顯易見處,應標明「自動撒水送水口」字樣及送水壓力範圍。
            五、 自動撒水系統應特別注意末端查驗管之排水設計,應加以直接導入排水管道以方便
                 使用。

            六、 撒水頭之配置時,不可單依平面圖配置,尚需考量天花板型式,防火門、安全門之區劃
                 及防煙垂壁、側樑、風管等障礙物,以免造成撒水障礙。


            12.4.2 放水型撒水設備

                 在挑高空間建築物中,設置傳統之密閉型自動撒水設備因撒水頭裝置高度等因素,以致
            無法有效探測火災,而使撒水頭延遲動作或不動作,且撒水頭動作後因火勢已增大,消防水

            無法有效達到火源控制火勢及滅火,而採傳統之開放式自動撒水滅火設備設置於挑高空間,
            因撒水頭撒水粒徑較小,受火場之火羽流影響而無法確實滅火,造成此類建築物之火災危害
            風險度提高。解決該場所之火災探測及早期滅火問題,設置將火災探測及滅火系統整合之放

            水型撒水設備,以替代傳統自動撒水設備,可解決傳統系統效果不佳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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