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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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連結送水管」由字面上定義可解釋為:建築物內部為供給消防用水所設之送水管,該
送水管設有能連結消防車,以便接受消防車提供消防用水之送水口,及在建築物各樓層設有
能連結消防水帶之出水口。一般之設計,係在地面層配置送水口,而在各樓層之樓梯間或緊
急昇降機間設置出水口,再配以立管連結而成。如建築物預先設有此種送水管,則火災發生
時,消防人員將消防車之出水口與設於建築物地面層之送水口相連結後,將消防用水送至建
築物內各層之出水口,俟進入內部之消防人員將水帶瞄子與出水口相連結後,即可順利進行
滅火搶救。
應設置連結送水管之建築物及場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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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5 層或 6 層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在 6,000m 以上者及 7 層以上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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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 m 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由上述規定可知,連結送水管與其他幾種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相同,都是以高層建築
物及地下街等對公設消防力需求性高之建築物為設置要求對象,捷運車站非然並非屬地下街
等之地下建築物,但為求較高的消防安全品質,仍配合設置。
「連結送水管」之構成,依配管內是否常時有水之狀態而分,計有:(一)平時配管內
無水之乾管型式及(二)平時配管內蓄滿消防用水之濕管型式兩種,一般為防止消防泵送水
時之水錘作用,大都採用濕管型式。其構成組件,包括出水口、送水口及立管外,不論乾式、
濕式都應於送水口處附設逆止閥,逆止閥具有當外來送水裝置之泵浦加壓送水停止時,防止
消防用水逆流之功能。
茲就連結送水管設備設置規定說明如下:
一、 出水口應設於建築物第 3 層以上各層樓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等(含各該處 5m 以內之場
所)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之位置,且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應在 50m 以下。
在捷運車站內則因連結送水管與消防栓系統共用立管,因此連結送水管之出水口亦與消
防栓共同存在,遍設於車站內各處。
二、 出水口應為雙口型,接裝口徑 63mm 快速接頭,距樓地板面之高度應在 0.5m 至 1.5m
間,並設於厚度在 1.6mm 以上之鋼鈑製箱內,其箱面短邊不得小於 40cm,長邊不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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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50cm,並應標明「出水口」字樣,每字不得小於 20cm 。但設於第 10 層以下之樓層,
得用單口型,在捷運車站內係採單口型。
三、 在屋頂上適當位置應至少設置 1 個測試用出水口。但捷運車站一般而言並無適當屋頂可
供設置測試用出水口。
四、 送水口應設於消防車易於接近處且無送水障礙處,其數量不得小於立管數。臺北捷運經
與消防機關協調,只要是消防車易於接近且無送水障礙之出入口,應儘量設置送水口,
以提供救災之方便性。
五、 送水口應為雙口型,接裝口徑 63mm 陰式快速接頭,距基地地面之高度不得大於 1m 及
小於 0.5m,且應標明「連結送水管送水口」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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