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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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捷運水系統滅火設備
六、管路配設:消防栓設備之配管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 一 ) 管路應為專用。
( 二 ) 管路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總號 6445(配管用碳鋼管)、4626(壓力配管用碳鋼管)
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者。
( 三 ) 管徑應依水力計算配置。
( 四 ) 立管管徑,在第一種消防栓不得小於 63mm;在第二種消防栓不得小於 50mm。
( 五 ) 立管應裝置於不受外來損傷及火災不易殃及之位置。
( 六 ) 立管應連接屋頂水箱或壓力水箱,使配管平時充滿水。
( 七 ) 消防栓設備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加壓送水
裝置全閉揚程 1.5 倍以上之水壓。試驗壓力以繼續維持 2 小時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七、加壓送水裝置
可由重力水箱、壓力水箱及消防泵浦擇一設置。利用泵浦加壓送水為實務上最常使用之
方式,所設置之泵浦應能提供消防栓於使用時所須之水量及水壓,一般係採用離心式泵浦,
茲說明如下:
( 一 ) 室內消防栓之消防泵浦
1. 泵浦出水量,第一種消防栓不得小於每支消防栓每分鐘 150 以上之水量;第二
種消防栓不得小於每支消防栓每分鐘 90 以上之水量。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 2
支時,以 2 支計算之。此處可特別注意到的是,第一種消防栓其瞄子放水量不
得小於每分鐘 130,但針對消防加壓泵浦則為不得小於每支消防栓每分鐘 150
以上之水量,其間之流量差異在於管路可能的損失。
2. 第一種及第二種消防栓泵浦全揚程不得小於下列計算值:
泵浦全揚程 = 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 + 配管摩擦損失水頭 + 落差 +17(m)
3. 消防栓泵浦應為專用。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且不妨礙各設備之性能時,則不
在此限。
( 二 ) 室外消防栓之消防泵浦
1. 泵浦出水量,若只有 1 支消防栓時則至少每分鐘 400。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
2 支時,以 2 支計算之。
2. 泵浦全揚程不得小於下列計算值:
泵浦全揚程 = 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 + 配管摩擦損失水頭 + 落差 +25(m)
3. 消防泵浦應為專用。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無防礙各設備之性能時,不在
此限。
( 三 ) 消防泵浦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在便於檢修,且無受火災等災害損害之處。
2. 使用消防泵浦之加壓送水裝置,應以不燃性材料之牆壁、柱、樑、天花板及甲、
乙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而此點在消防實務上也是常遭忽略的一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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