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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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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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具有足夠裝設消防栓、水帶及瞄子等裝備之深度,其箱面表面積應在 0.7m 以上,
                       當消防栓與連結送水管送水口併設時應特別注意不可互相妨礙使用,且該室內消
                       防栓箱應依規定同時標明「消防栓」及「出水口」等字樣,並應具有足夠裝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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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度,箱面表面積應在 0.8 m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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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 箱面應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消防栓」字樣,每字不得小於 20cm 。
            三、室外消防栓,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 一 ) 口徑不得小於 63mm,與建築物一樓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不得超過 40m。

                 ( 二 )  瞄子出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 2.5kg 以上或 0.25 MPa 以上,出水量在每分鐘 350
                       以上。
                 ( 三 )  室外消防栓開關位置,不得高於地面 1.5m,並不得低於地面 0.6m。設於地面下者,
                       其水帶接頭位置不得低於地面 0.3m。

                 ( 四 )  室外消防栓 3m 以內,應保持空曠,不得堆放物品或種植花木,並在其附近明顯
                       易見處,標明「消防栓」字樣。

            四、室外消防栓之水帶箱:配合設置於室外消防栓 5m 範圍內,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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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水帶箱應具有足夠裝設水帶及瞄子之深度,其箱面表面積應在 0.8 m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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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箱面應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水帶箱」字樣,每字不得小於 20cm 。
                 ( 三 )  箱內配置口徑 63mm、長 20m 水帶兩條,口徑 19mm 以上直線噴霧兩用型瞄子一
                       具及消防栓閥型開關一把。

            五、水源
                 供消防栓使用之水源可分為重力水箱、壓力水箱與地下水池,其基本要求為利用加壓送

            水裝置使任一消防栓於使用時,達到法規要求之放水壓力,分述如下:
                 ( 一 )  重力水箱:設置於建築物之最高點,利用水位高程差所產生之重力壓差,以滿足

                       消防栓放射壓力之要求。
                 ( 二 ) 地下水池:利用消防泵浦加壓送水至消防栓,捷運系統之設計均屬之。
                 ( 三 )  壓力水箱:於密閉水箱內以空壓機注入空氣加壓,其壓力不得小於建築物最高處

                       最遠端之消防栓維持規定之放水壓力。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不得小於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之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

            20 分鐘之水量。但該樓層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兩支時,以 2 支計算。至於室外消防栓
            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 2 具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 30 分鐘之水量以上。
                 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得與其他滅火設備併設,但其總容量不得小於各滅火設備應設水量之

            合計。消防用水源亦可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然如有合併使用時,應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
            消防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範圍內,有效水量可利用下列方式確保:
                 ( 一 ) 設置水位電極自動控制以確保有效水量。

                 ( 二 ) 利用水箱內之吸水管以高低配置之方式,造成出水位之高差,以確保有效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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