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8 捷運電扶梯與電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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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一、 電扶梯配置考量:電扶梯的配置方式是依場地空間、使用目的、人性因素及美觀等作綜
合性的考量。目前臺北捷運設置數量係依捷運車站最大運輸需求量來設計。
二、電扶梯設備使用安全
( 一 ) 上乘場機械室(如圖 4-2-1):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s,
CNS)第 CNS-15930 5.8 款規定機械空間、驅動站及返回站設置須符合以下原則
1. 應有防止人員可觸摸到各式可動部分(鍊條、齒輪……等)之防護裝置。
2. 應留有適當空間以利操作、保養及檢查。
3. 提供並設有照明及插座設施。
4. 設置維護保養及修理的停止開關。
( 二 ) 梳齒:為了預防乘客受傷與便於維修,建築技術規則、CNS 特別規定以下重點
1. 避免夾傷:裝設於升降階梯的上下出入口處、與踏階踏面齒槽交疊,使乘客可
平順地進入或離開移動的踏階,梳板之齒不得斷裂二齒以上。
2. 避免跌傷:梳板與踏板應有顏色之分,使乘客容易區別;確實嵌合在踏板上,
固定且須牢固。
3. 易於維修:梳板分多塊組成,能容易調整更換。
( 三 ) 扶手:為了避免乘客受傷,扶手帶的設置有以下重點
1. 扶手帶表面為天然或合成橡膠,內部襯以鋼絲繩補強及數層低摩擦阻力之積層
形成品,扶手帶不得有明顯的傷痕及割傷以避免造成乘客受傷。
2. 電扶梯扶手帶與踏階間可以容許少數的速度差,扶手帶與踏階間之速度差(或
相對位移)為 0% ~ +2% 之間。
( 四 ) 緊急停止開關
1. 當發生意外事故時,為使第三者能迅速且安全的將電扶梯停止以實施救援工作,
須設置緊急停止按鈕,停止按鈕開關應為紅色按鈕,裝設於上下出入口轉折處
之操作盤或立柱上,傾斜段中間部位亦須設置,停止按鈕須易於操作。
2. 緊急按鈕開關一旦動作後,須經檢查並重置後再起動,否則升降階梯應停止不
得再運行。
3. 緊急按鈕開關須單獨設立,不得與其他功能共用之。
( 五 ) 起動、停止開關
1. 起動開關:須為專人操作式開關,須經由鎖匙才可操作。
2. 停止開關:須為專人操作式開關,應可防止旅客誤觸。
( 六 ) 信號裝置:起動前須先鳴響蜂鳴器,以警告電扶梯周圍附近的人,提醒設備即將
起動運轉,可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 七 ) 踏板:踏板框架須以不燃性材料製造,踏板面須為有凸紋之水平面,以提供安全
之踏腳地方,且安裝須牢固,以防止旅客重心不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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