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 捷運車站規劃與設計實務
P. 86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第三節 防洪設施


                 臺北捷運於規劃之初原採用 200 年重現期洪水位加 50 公分出水高度作為防洪保護標準,

            民國 90 年納莉颱風後,則將出水高度由 50 公分提高為 1.1 公尺,並以納莉颱風淹水位複核,
            擇其大者作為防洪保護標準。而其防護原則與方式,係於上述洪水保護標準下之所有開口

            (含出土段)及機廠均能有效防止地面洪水灌入。
            一、設計原則

                 捷運系統之相關設施所有出入口及結構開口必須予以防洪保護,以抵抗 200 年重現期之
            洪水位加 1.1 公尺之淹水高程且符合比相鄰地面高程最少高 60 公分之規定。此類保護包括

            水密門、水密孔蓋或防洪閘門,並儘可能從建築物或結構物內部操作。所有車站出入口之門
            檻及捷運相關結構體則必須高於 100 年重現期之洪水位再加 15 公分且符合比相鄰地面高程
            最少高 60 公分,但不超過 1.2 公尺之規定。

                 捷運車站儘量優先於地面出入口採防洪設施,以達到防洪保護高程。若出入口防洪閘門
            或結構牆高度因配合都市設計或視覺景觀無法達到防洪保護高程,則須經本局核准後採取規
            劃手冊規定之因應作法。

                 凡與捷運系統相連通之建築物者(如臺鐵、高鐵、地下街、共同管道、土地開發、人行
            地下道、百貨公司及其他連通建物等),其連通處應設置防洪設備且其功能必須設計至符合
            本局規劃手冊所規定之防洪保護標準。車站詢問處或本局指定之地點應與前述連通建物之防

            洪監控中心建立防洪連繫機制,以適時掌握災情資訊。分屬不同營運單位之捷運系統,如有
            連通者亦同前述規定。

            二、臺北捷運系統之防洪設施:在設計之防洪高程範圍內,將進入車站或其他捷運設施之通
            路予以封閉的整組設備,至少包含以下:

                 ( 一 ) 防洪閘門
                           在車站、機廠或其他捷運設施出入口,為配合設計之防洪保護高程,將洪水

                       通路封截的設施設備,ㄧ般包含掀起式防洪閘門、橫移式防洪閘門、推拉式防洪
                       閘門、捲門式防洪閘門及隔板式防洪閘門等型式。
                           捷運車站出入口及結構開口等之地面層防洪保護措施原多採用崁入地板之掀

                       起式電動防洪閘門,除設置費用較高外,後續維修保養及零件更換等經費亦不符
                       效益,為撙節建設經費並有利於未來維護保養之便利性及經濟性,本局於 109 年
                       3 月 11 函頒捷運車站防洪閘門型式設置原則如下:

                       1.  地面層出入口及無障礙電梯(人行道獨立式無障礙電梯除外)之防洪保護措施,
                         其高度在 1.2 ~ 1.5 公尺以下者,優先採用插板式防洪閘門,惟若有適當之收納
                         空間並可兼顧美觀及安全性,則可考量採用門扇式防洪閘門。另插板式防洪閘

                         門之規格、型式、材質以國內生產制式產品為原則,插板之單片重量應在 10 公
                         斤以下,並須在設置地點附近規劃適當之收納空間。






                                                          70                                                                                                                      71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