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 捷運車站規劃與設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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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第二節 車站安全逃生需求
捷運車站設計須考量公共安全,尤其當緊急事故發生時,須在最短時間之內,將乘客及
人員迅速安全疏散至地面。
6.2.1 車站之逃生疏散
車站之設計須能應付異常及緊急情況亦包括車站之疏散在內。車站逃生需求包括公共區
之疏散及非公共區之疏散,其設計要求分別說明如下:
一、公共區之疏散
在評估車站公共區疏散之設計需求時,必須分析造成全面疏散之可能原因及其實際發生
之可能情形。對極不可能發生之情況,或乘客之異常聚集,則不應納入設計需求之考量中。
發生火災可能為車站緊急疏散之主因。捷運系統之設計,採用高標準之火災防範標準,
以儘量減少火災之發生。但為設計標準之制定,以一種假設之緊急狀況模擬為實際之最壞
情況:
( 一 ) 假設在尖峰小時某一方向有一班列車誤點延遲兩倍尖峰小時列車班距後進入車站。
在此情況下,必須具有足夠之疏散路徑,以在 4 分鐘內疏散月臺上所有的乘客,
並在 6 分鐘內將月臺最遠處的乘客疏散至安全地點。多層車站月臺疏散,假設緊
急事件僅發生於一個月臺,其他月臺仍正常營運;每增一層必須增加 2 分鐘之疏
散時間,最後疏散至安全地點(即地下三層車站之總疏散時間為 8 分鐘)。
( 二 ) 逃生路徑之規劃,須使任何乘客在面對火災發生時,皆能及時走避並安全逃離。
在此前提下,至逃生路徑(出入口、電扶梯或樓梯)之最大距離不得超過 60 公尺。
然而僅具單方向逃生之處,其至逃生路徑之距離應小於 40 公尺。
( 三 ) 若因出入口通道過長,6 分鐘內無法疏散完畢時,容許例外之條件為提送安全性工
程分析報告,內容需包含建材熱釋放率、車站空間格局及緊急排煙系統三項目之
評估,並獲本局核可。
( 四 ) 月臺外區域(穿堂或其他公共區)應有足夠之逃生路徑,使乘客能於較月臺疏散
時間多 2 分鐘時間內疏散完畢。穿堂之出口容量,應等於或大於月臺之出口容量。
穿堂之疏散時間,視步行距離而定。
二、非公共區之疏散
非公共區指乘客無法進入之員工辦公室與機房,雖僅少數員工於非公共區,但其空間配
置亦應考慮其緊急疏散之安全。一般於非公共區所作之安全考慮,除防火區劃、防火設施及
偵測警告系統之設置外,所有非公共區之逃生,與車站公共區相同,均應逃至安全地點。在
僅供員工進出之地區,其安全區應位於另一防火區劃。員工應施以消防設備操作訓練,在火
災已控制之情況下,不需全部逃離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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