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 捷運車站規劃與設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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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車站服務設施與空間規劃





                     空間配置時,應注意自任何地點至安全地方之逃生距離,視其有無替代之逃生路徑而

                 定。房間內任一點至出口(門)處之逃生距離不得超過 20 公尺,通道上任一點,在僅有單
                 一逃生方向之處,逃生距離不得超過 20 公尺;在有一個以上逃生方向之處,逃生距離不得

                 超過 40 公尺。自機房之逃生路徑,可包括人孔或爬梯。
                     另車站應設有非供疏散乘客之第二條通路,以供消防人員於有需要時進入車站,並應有
                 路徑通達車站各層。


                 6.2.2 車站採用之安全設計

                     車站發生之緊急狀況係以火災最為嚴重,尤其地下車站為一密閉之結構體,一旦發生火
                 災,逃生與救援均非易事,所以必須採取特殊之安全設計,以便及時將乘客疏散之安全地點,

                 捷運車站所採用之安全設計如下:
                 一、規劃減少潛在火源

                     在車站規劃上,潛在火源可以使用不燃或耐燃及低發煙量材料、車站配置方便設備保養
                 及車站清潔、設置特殊空間貯放易燃材料(如漆、油等)、禁止在員工區使用瓦斯烹調設備、

                 禁止抽菸、設置垃圾筒及資源回收筒、及良好之營運管理等。
                 二、火災控制設施

                     控制火及煙之擴散,可採防火區劃、防煙區劃、煙霧抽排及控制煙霧擴散等方法。
                 三、齊全之消防設備

                     除降低起火之可能性外,應有齊全之消防設備,以期萬一不幸發生火災能在未釀成災害
                 之前迅速予以撲滅,或讓災害損失降至最低。消防設施應依相關法規規劃設計,當有排除法
                 規之適用或引用法規上之疑義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審核核可或釋示。

                 四、緊急樓梯及出入口

                     按照車站旅運量設置之電扶梯及樓梯數量無法滿足車站緊急疏散需求時,應設置緊急樓
                 梯。緊急樓梯不提供正常營運時使用,其布設地點應明顯且便於乘客到達,通行路徑道不得
                 與機房區之維修通道共用外,亦應保持淨空不得有突出物。緊急樓梯及出入口之位置、寬度

                 均須依據逃生時間及乘客流量加以計算,使不致發生擁擠現象。
                 五、緊急供電設備

                     車站設有緊急發電機及蓄電池,一旦電源中斷,可立即啟動,供應緊急用電。凡逃生所
                 必需之照明、指標、廣播系統,以及緊急排煙通風設備所需電力,均不虞中斷。不斷電系統
                 電源係提供車站內公共區域緊急照明、避難逃生標示設備、軌道區照明、非公共區域通道及

                 機房緊急照明使用。

                 六、緊急排煙通風設備
                     排煙及通風設備將做不同方式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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