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 捷運車站規劃與設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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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車站街面設施移設與連通
依據增修訂之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其最少需 18 平方公尺以上,再考慮專用直通樓梯
平面投影面積約 10 平方公尺以上,是以建築物與捷運設施連通地下層部分須留設 28 平方公
尺面積作為緩衝區之使用,在地面層部分如設置緩衝區水平挑空構造,其永久性空地面積需
達 5.4 平方公尺以上始能設置,否則需以機械排煙室替代自然排煙功能,加以地面層專用樓
梯約 8 平方公尺,合計緩衝區水平挑空面積需達 13.4 平方公尺以上;方可同時容納直通樓
梯與水平挑空所需面積。
第三節 移設及連通類型
「移設」及「連通」類型主要依據設施性質(如出入口、通風井)及基地、結構屬性而
作區分,並以圖 10-3-1 至圖 10-3-3 說明如下:
一、移設部分
( 一 ) 都市計畫規定移設或申請移設至除依法不得使用之空地之外之一般空地。
( 二 ) 移設至鄰近現有建築物。
( 三 ) 移設至鄰近新建建築物。
二、連通部分
鄰近現有建築物或新建建築物申請與捷運車站站體或地下街出入口連通。
移至空地(分構)
出入口 移至現有建築物
分構
移至新建建築物
移設 共構
移至空地(分構)
通風口 分構
移至新建建築物
共構
連通 出入口連通
圖 10-3-1 移設及連通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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