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 捷運車站規劃與設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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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從而減少人行道上之突出物,保持人行道之暢通並避免影響鄰近建築物之權益,維護都市優

            美景觀。
                 臺北捷運系統已營運通車路線設於人行道上之出入口約有 97 座(文湖線 13 座、淡水信

            義線 4 座、松山新店線 33 座、中和新蘆線 19 座、板南線 28 座)。初期捷運車站出入口之
            移設方式,一為透過土地開發協議程序,另一為透過「連通作業要點」中有關「必要出入口
            移設」之規定。其中土地開發方式係採取全面拆除既有建築物,重新改建之方式,故從規劃、

            協調、審議、設計徵求投資人到完工進行分配,所需時間冗長,往往影響地主意願,致難以
            全面採行,而「連通作業要點」雖程序較為簡易,但實行經年皆無具體成效,因而針對「連
            通作業要點」之規定與執行進行檢討,發現以下問題須解決:

            一、 依連通作業要點規定,無論連通或移設,因應申請人之要求必須負擔所有費用之原則,
                 對願配合公共政策,同意將出入口移設至建築物或空地而會損失地面及地下之樓地板面
                 積或空地面積之申請人,與僅申請連通之申請人相較之下反而經費負擔沉重,認為有失

                 公平原則,是以多件案例,申請人最後皆以選擇連通,放棄移設之方式辦理。但為根本
                 有效減少人行道上地面突出物之衝擊,其中「移設」具有實際解決問題之效果,在處理

                 方向上應朝積極鼓勵、提高意願,至於「連通」對申請人而言,能帶來人潮之相對利益,
                 但對捷運經營者,卻增加管理上之界面,故應支付相當之權利成本。在考量鼓勵「移設」
                 前提下,有關「移設」與「連通」之經費負擔部分應作合理之分配。

            二、 對申請人而言,由於土地已被無償設定,將影響銀行核予土地貸款之額度,同時仍須每
                 年繳交地價稅,另當所有權移轉時,亦因權利之設定,致移轉價值轉低;且於移轉所有

                 權時,尚須獲得地上權人之同意,增加雙方困擾,尤其對細碎之持分土地,更增加產權
                 處理之複雜性,對於土地為持分共有而非單一產權之地主,因須提出全部土地所有權人
                 同意書,往往不易達成。

            三、 有關地下連通道之設計興建及使用須符合國內建築相關法令乙項,對既有建築物不符合
                 規定部分,皆屬難以調整改善者,而無法解決。
            四、 對於民間地主參與捷運建設之管道,僅有透過地主申請與捷運設施土地開發或移設連通

                 二種,而其中土地開發屬較積極及半強迫性處理方式;而移設連通乃基於地主與政府互
                 惠之原則,由地主主動提出申請,再加以「連通作業要點」所要求之產權設定、經費負
                 擔等限制,故屬較被動與消極性處理方式。

                 基於以上檢討,針對所發現的問題進行研討後認為「移設」能有效減少人行道上突出物,
            應予積極鼓勵。例如增加建築容積、放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法定停車位放寬限制等獎勵以

            提高申請者意願;至於「連通」是屬相對利益行為,但對捷運經營者,卻增加管理上之界面,
            故應支付相當之費用。
                 依據上述檢討原則,隨即著手修訂「連通作業要點」,經與相關主管機關長時間討論

            研析後,擬訂「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通申請辦法(草案)」,經臺
            北市議會第 7 屆第 36 次臨時大會第 2 次會議三讀通過,並於 87 年 8 月 27 日府法三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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