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 捷運車站規劃與設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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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車站街面設施移設與連通
第十章 車站街面設施移設與
連通
在捷運車站配置規劃中,常因用地取得不易,有些街面設施,例如出入口、通風井、無
障礙電梯等,需以移設方式與鄰近建築基地整體規劃設置,甚至配合現況與建築物連通。以
下以臺北捷運臺北市區中有關此部分之作法,依法令規定、移設及連通類型、相關案例等項
目說明。
第一節 目的與法令演變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初期路網,於 76 年起即展開工程之規劃與設計,其中對於捷
運街面設施(如出入口、通風井、無障礙電梯)之設置,原則係於規劃可及範圍內,儘可能
選擇可資利用之公有土地、空地、或窳陋地為優先考慮,其次考慮地區發展潛力,以土地開
發整體規劃方式取得用地,或再考慮四樓以下之老舊建物之拆除更新,惟若無上述可使用之
情形時,始考量為維護民眾權益、減少徵收私人用地及保持都市土地之使用完整性等因素,
而將出入口設置於寬度達 4 公尺以上,且有騎樓或退縮空間之人行道上,然囿於捷運設施及
防洪設計標準,以及國內相關建築法規之規定,使得人行道上之地面突出物,因量體龐大造
成都市景觀之衝擊,亦影響鄰近建築物之商機,而屢遭民眾陳情與抗爭,進而要求取消或移
設該出入口,因應前揭問題,臺北市政府雖於 82 年 5 月 1 日訂定發布「臺北都會區公私有
建築物或土地與大眾捷運系統場站設施、聯合開發建築物或地下街連通作業要點」(以下簡
稱「連通作業要點」)以處理連通申請並將捷運出入口之設置,由人行道上移設入建築基
地內辦理,但於實際執行該要點時,卻因建築相關法令之解釋適用及產權之處理、工程經費
負擔等問題,無法突破,致民間業者移設連通申請意願不高,是以臺北市政府再針對現行建
築與消防法規及「連通作業要點」等之作業執行困難進行檢討,且提高獎勵誘因,如放寬都
市計畫土地使用之容積及使用項目之管制,並配合產權處理方式與合理之經費分擔等進行研
析,以達到有效鼓勵鄰近建築基地業者,願移設出入口等設施與基地內之建築物融為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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