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 捷運車站規劃與設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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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車站街面設施移設與連通
8706147900 號令頒布。「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通申請辦法」全文共分
七章二十一條,第一章「總則」規定本辦法執行機關及相關用語。第二章「申請」規定移設、
連通申請文件暨載明內容。第三章「審核」規定移設、連通審核程序與設計、施工規定。第
四章「經費分擔」規定移設、連通型式與經費分擔方式。第五章「產權處理與管理」規定移
設、連通產權處理與設施管理原則。第六章「獎勵」規定移設、連通於建築容積、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法定停車項目之獎勵與相關處理方式。第七章「附則」訂定實施時間。續於 100
年 7 月 26 日府法三字第 1003234510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二十條為「臺北市大眾捷運
系統與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通申請自治條例」(以下簡稱「移設及連通申請自治條例」)。
第二節 法令規定
依據移設及連通申請自治條例第三章第十一條條文:移設、連通設施應符合相關建築消
防法規;申請捷運設施移設連通者,並應符合捷運設施相關規範。
內政部於 90 年 7 月 1 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一
條等修正內容,增訂有關緩衝區布設規定,並明定地下建築物與地下運輸系統或建築物之地
下層之間,如符合緩衝區間接連接規定者,該連接建築物之地下層得免適用地下建築物之規
定;尤其對於緩衝區防火區劃、防火門窗構造、風管貫穿限制、排煙功能、內部裝修與燃氣
設備使用規定、災害連動控制等皆有明確規定,以確保緩衝區於災害發生時發揮獨立區劃的
功能,防止災害擴大。前揭二條文之增修訂使得一般建築物之地下層連通大眾運輸系統更為
可行,有關增修訂條文內容如下:
建築技術規則第一百七十九條
本章建築技術用語之定義如左:
一、 地下建築物:主要構造物定著於地面下之建築物,包括地下使用單元、地下通道、地下
通道之直通樓梯、專用直通樓梯、地下公共設施等,及附設於地面上出入口、通風採光
口、機電房等類似必要之構造物。
二、 地下使用單元:地下建築物之一部分,供一種或在使用上具有不可區分關係之二種以上
用途所構成之區劃單位。
三、 地下通道:地下建築物之一部分,專供連接地下使用單元、地下通道直通樓梯、地下公
共設施等,及行人通行使用者。
四、 地下通道直通樓梯:地下建築物之一部分,專供連接地下通道,且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
久性空地之直通樓梯。
五、 專用直通樓梯: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內,設置專供該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使用,且
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直通樓梯。
六、 緩衝區:設置於地下建築物或地下運輸系統與建築物地下層之連接處,具有專用直通樓
梯以供緊急避難之獨立區劃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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