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 捷運車站規劃與設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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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建築技術規則第一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非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有公益需要、無安全顧慮且其構造、設
備應符合本章規定者,不得與基地外之地下建築物、地下運輸系統設施連接。
前項以地下通道直接連接者,該建築物地面以下之部分及地下通道適用本章規定。但以
緩衝區間接連接,並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 緩衝區與連接之地下建築物、地下運輸系統及建築物之地下層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
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門窗等防
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其內部裝修材料應為耐燃一級材料,且設有通風管
道時,其通風管道不得同時貫穿緩衝區與二側建築物之防火區劃。
二、 連接緩衝區二側之連接出入口,總寬度均應在三公尺以上,六公尺以下,且任一出入口
淨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連接出入口應設置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阻熱性之防
火門窗等防火設備,非連接出入口部分不得以防火門窗取代防火區劃牆。
三、 緩衝區連接地下建築物、地下運輸系統之出入口防火門窗應為常時開放式,且應裝設利
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並應與所連接地下建築物、地下運輸
系統及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或防災中心連動監控,使能於災害發生時自動關閉。
四、緩衝區之面積:
A ≧ W1 + W2 2
2
A:緩衝區之面積(平方公尺),專用直通樓梯面積不得計入。
W1:緩衝區與地下建築物或地下運輸系統連接部分之出入口總寬度(公尺)。
W2:緩衝區與建築物地下層連接部分之出入口總寬度(公尺)。
五、 緩衝區設置之專用直通樓梯寬度不得小於地下建築物或地下運輸系統連接緩衝區連接出
入口總寬度之二分之一,專用直通樓梯分開設置時,其樓梯寬度得合併計算。
六、 緩衝區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應挑空至地面層。地面層挑空上方設有頂蓋者,其頂蓋距
地面之淨高應在三公尺以上,且其地面以上立面之透空部分應在立面周圍面積三分之一
以上。但緩衝區設置水平挑空空間確有困難者,得設置符合本編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進
風排煙設備,並適用兼用排煙室之相關規定。
七、 以緩衝區連接之建築物地下層當層設有燃氣設備及鍋爐設備者,應依本編第二百零一條
第二項辦理;瓦斯供氣設備並依本編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辦理。
八、 利用緩衝區與地下建築物或地下運輸系統連接之原有建築物未設置中央管理室或防災中
心者,應增設之。
九、 緩衝區所連接之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或地下運輸系統之中央管理室或防災中心監控,其
監控項目應依本規則相關規定設置。雙方之中央管理室或防災中心應設置,專用電話或
對講裝置並連接緊急電源,供互相連絡。
十、緩衝區及其專用直通樓梯之空間,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十一、 緩衝區內專供通行及緊急避難使用,不得有營業行為;牆壁得以耐燃一級材料設置嵌
入式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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