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 捷運車站規劃與設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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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三、 新建建築物供設施移設者,無論共構或分構,其總樓地板面積以原法定
總樓地板面積或原有樓地板面積(未實施容積管制前樓地板面積),並
以移入設施所占樓地板面積依地面層三倍、地下層及地上二層以上二倍
總和計算之。
增加之樓地板部分須依規定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許可。
第十九條 既有建築物因移設而減少之法定停車數量免予補足,其增建部分亦免予檢討。
綜合上述法規規定,有關移設及連通申請自治條例對於獎勵規定,係基於民間地主或建
物所有權人,願意提供土地或空間移設出入口、通風井設施,及無償設定地上權者,相較連
通申請者有絕對之貢獻,故於符合公平、合理之前提下,給予建築容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法定停車位之放寬等獎勵措施,以提高移設之意願。
對於建築容積獎勵計算基礎,則係參考市面行情對臺北市商業辦公大樓各樓層單位坪數
售價之估算值,推算商業區一般辦公大樓地面一樓之售價約為其他中間樓層的三至四倍,故
在不損及民眾權益及符合公平性原則,捷運設施使用地面層一層之面積需以等值面積獎勵,
同時為達實質獎勵目的,採用較高之四倍面積為獎勵。同理,捷運設施使用地面二層以上或
地下層則以使用面積之二倍為獎勵。
對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項目之放寬,係為鼓勵並基於互惠、加強都市空間使用機能之強
度,對於主動申請將原設於人行道上之出入口、通風井移入建築基地內(但不含移入法定空
地)之土地,給予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項目之放寬。
至於法定停車位方面,則以實際狀況,對於申請將出入口、通風井設施移入之建築基地
申請建築許可時,除結構及消防安全仍需依規定審查外,對於法定停車位數量之規定將予以
放寬,如該建築物因移設需辦理建照申請時,法定停車位不需檢討增設; 或因移入之設施
導致原建築物法定停車位數量不足部分,亦得免予補回。
第八節 申請作業程序
依據移設及連通申請自治條例第二章申請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及第三章審核第九條至第
十二條規定說明如下:
第六條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者,其申請期間如下:
一、申請捷運設施移設或連通者:於捷運設施都市計畫變更公告後提出。
二、申請地下街設施移設或連通者:於該地下街實施開發核定後提出。
第七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移設或連通計畫書十五份。
三、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一份,如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同時檢附委託書及受
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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