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 捷運車站規劃與設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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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車站街面設施移設與連通





                               四、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其影本各一份。
                               五、所有權人印鑑證明一份、身分證影本一份、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影本一份。

                               六、 使用他人之土地或建築物使用同意書二份(未使用他人之土地或建築物

                                    者免附)。但不含使用已開闢為計畫道路之公有土地。
                               七、提供移設設施者,應檢附無償設定地上權同意書。
                               八、其他有關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書及同意書格式由市政府定之。

                 第八條           移設、連通計畫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移設、連通基地及建築物與移設、連通設施之相關位置範圍。

                               二、移設、連通基地之地籍謄本及地籍圖。
                               三、 移設、連通樓層至地面層各樓層之平面、立面、剖面、土木、結構、建築、
                                    水電、環控及消防設備圖說。

                               四、 移設、連通部分平面、立面及剖面等設計圖說,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
                                    之一。
                               五、車行、人行系統現況及移設、連通後之評估。

                               六、防災計畫。
                               七、對鄰近地區之地上、地下管線及通道之影響及遷移計畫。
                               八、經營管理及門禁管制計畫。

                               九、移設、連通基本設計及施工預定進度。
                               十、財務計畫及經費分擔。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           市政府得設置審核小組,審核申請移設、連通案件。
                 第十條           申請移設、連通案件應備書件不全者,執行機關應詳為列舉欠缺事項通知申

                               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執行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六個月內會同有關機關就申請內容作成初審意見

                               送市政府核定。但申請內容複雜者得延長三個月。
                 第十一條          移設、連通設施應符合相關建築消防法規;申請捷運設施移設連通者,並應
                               符合捷運設施相關規範。

                 第十二條          移設、連通設計與施工規定如下:
                               一、 移設、連通之申請經核准後,除移設工程得由執行機關施工外,申請人

                                    應依照核定之進度將移設、連通之土木、建築、機電等細部設計圖及估
                                    價送請執行機關審查,逾期視為放棄申請。
                               二、須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者,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
                               三、 施工期間應受執行機關監督,施工完成應經執行機關查驗通過後始得啟

                                    用。須請領建造執照者,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始得查驗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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