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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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權益分配評估及協商
第四章 權益分配評估及協商
大眾捷運系統用地土地開發案作業歷程中,「權益分配評估及協商」為開發歷程中最受
關注及涉及公部門權益最深切的一環,惟大眾捷運系統用地土地開發權益分配(下統稱「捷
運開發權益分配」)不同於一般大眾耳熟能詳的「都市更新權利變換」。「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的準據法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48 條第 3 項規定所訂定的「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
辦法」,其為內政部所頒訂之中央命令;而「捷運開發權益分配」原先並無相關的準據法存
在,而是參考民間合建協商方式,由執行機構與投資人進行權益分配協商事宜,直到「臺北
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 土地開發案」投資人甄選問題與監察院「捷運新店線新店機廠(捷
17、捷 18、捷 19)土地開發案」糾正案(即媒體分別所稱之臺北雙子星案與新店美河市案)
發生後,本局有感外界對於「捷運開發權益分配」具有過多的臆測與猜想,基於主管機關的
立場,將本局歷年來實務經驗與相關程序彙整予以法制化而制訂行政規則「臺北市臺北都會
區大眾捷運系統市有土地參與土地開發權益分配須知」(以下稱權益分配須知),以作為近
年來「捷運開發權益分配」之作業原則,而在北市府將「捷運開發權益分配」評估制度法制
化後,各地方政府亦陸續以臺北市制度為參考核心,紛紛於地方上制訂其專屬的行政規則。
因大眾捷運系統用地土地開發歷時甚久,又近年來適逢權益分配評估制度的變革,各開
發基地權益分配所適用的評估制度不盡相同,為釐清「捷運開發權益分配」的脈絡,本文嘗
試將制度變革與適用基地的關係整理,如示意圖 4-1。並以權益分配的「架構」作為本節說
明的主軸,由大框架「權益分配的外部結構」開始,詳述「地主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之評估
模型」,最後說明「審查與協商」方式,用以建構「捷運開發權益分配」制度。要了解何謂
權益分配?藉由「制度架構」與「審查協商方式」兩大面向來建構「捷運開發權益分配」評
估與協商的機理,深入淺出提供完整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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