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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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三、108 年 6 月 27 日資格審查、108 年 8 月 27 日召開評選會議。
四、108 年 10 月 2 日通知最優申請人簽約、11 月 7 日簽訂投資契約。
五、109 年 9 月 15 日簽訂捷運設施委建契約。
如依甄選文件範本,投資契約書簽訂後,投資人應與本局或其指定工程處於 3 個月內完
成議價,非可歸責於投資人之因素不在此限;惟本開發案於投資契約簽訂後,因調整捷運設
施圖說、預算書及興建成本分析等非可歸責投資人之因素,於 109 年 9 月 15 日方完成委建
契約簽訂。經檢討,後續於環狀線二期細設契約已納入各車站捷運開發區內捷運設施委託投
資人興建招標文件專節,明訂捷運設施細設顧問應依本局訂定之「捷運土地開發基地內之捷
運設施委託投資人興建契約範本」,就各車站捷運開發區提送委託投資人興建捷運設施共構
結構體之「捷運土地開發基地內之捷運設施委託投資人興建招標文件」(包含但不限於契約
書草案、付款辦法、基本條款、服務範疇、委約圖說、施工規範、特定條款、詳細價目表、
單價分析表及工作計畫書),由機關或所屬工程處辦理議價程序及簽訂委託興建契約,俾能
於簽訂投資契約後 3 個月簽訂委建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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