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P. 52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第二節 甄選前置作業


                 開發用地經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為辦理用地取得及甄選投資人作業,本局即通知該路

            線細部設計顧問(以下稱廠商)啟動開發大樓基本設計。基本設計成果為估價作業的重要
            參考依據,包括建築配置圖、面積計算表與經費分算表及捷運設施委由投資人興建契約文件

            等。此期間,尚需依行政院核定之建設時程推估並確認各開發用地共構結構體執行模式。若
            投資人甄選時程受用地取得影響而無法配合捷運通車時程,則辦理契約變更由捷運廠商完成
            共構結構體施作,並以共構結構體預計交付時程,推估委託專業服務顧問時程。反之,則依

            原規劃委由投資人設計興建捷運設施,並依北市府頒訂之 SOP 委託專業服務顧問進行投資
            人甄選前置作業。

                 為使有意參與投資之開發業者掌握最新、最正確資訊,專業顧問團隊應包含估價師、建
            築師、律師及具開發經驗者,遴選作業悉依採購法公開評選方式辦理,專業顧問團隊之工作
            項目包括但不限於協助評估開發案預估工程費、建議地主最低分配比率、召開地主說明會、
            舉辦招商說明會及研擬甄選文件等,至於顧問服務費及工作期程等,則視個案複雜度決定。



            第三節 開發方式與工作範圍



                 土開辦法第 14 條規定「開發用地由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公告徵求投資人合作開發之。
            主管機關與投資人合作開發者,其徵求投資人所需之甄選文件由執行機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後辦理。」另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 10 條規定「開發用地屬單一土地所有權人,且依第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北市府得准許其優先申請投資開發。前項申請案之核准條件、徵
            審文件內容及程序,由本局報本府核定之。」是以甄選投資人之方式,包含土開辦法 14 條

            所訂主管機關自行開發與公告徵求投資人合作開發及優惠辦法第 10 條所訂原單一土地所有
            權人優先申請投資開發。
                 惟「主管機關自行開發」因無相關法令或案例可茲借鏡,況財源籌措困難,因此本局執

            行土地開發業務近 30 年,迄今尚無自行開發案例。至於原單一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優先投資
            開發,於完成優先投資權利意願確認後,甄選投資人程序仍應依土開辦法之公告徵求投資人
            合作開發方式作業。但為保障原單一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若申請人為原單一土地所有權人

            時,申請保證金得減繳 80%,其餘核准條件、徵審文件內容及程序,除有個案用地條件、捷
            運設施等特殊情形外,與公告徵求投資人合作開發方式相同。
                 另因土開辦法第 8 條已規定「開發用地內之捷運設施屬出入口、通風口或其他相關附屬

            設施等,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交由投資人興建,其建造成本由主管機關支付。」徵得投資人之
            工作範圍,除開發大樓之投資、興建外,若經檢討開發時程可配合捷運通車時程,亦包括之

            用地內捷運設施或其他相關附屬設施之興建。









                                                          40                                                                                                                      41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