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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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資甄選
第三章 投資甄選
第一節 法令依據
開發用地經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辦理用地取得,用地取得後接續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
開發辦法」(以下稱土開辦法)甄選投資人作業。由於土開辦法已明確規範投資人甄選程序、
申請投資表件及審查程序,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前以 88 年 10 月 7 日(88)工程企字第
8814674 號函釋,捷運土地開發案甄選投資人作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94 年 6 月 15 日再
以工程技字第 09300453230 號函釋「……除依促參法規定取得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應依促參法
辦理外,其餘依大捷法規定取得之土地,自得依大捷法規定辦理,……。」,有關土地開發
投資甄選作業流程,如圖 3-1-1。
開發用地內之建築物包括捷運設施與開發大樓,2 種建築物在部分樓層結構體為一體之
共構型式。共構部分在考量構造安全及配合捷運設施施工情形下,有整體規劃設計施工之必
要。依內政部 88 年 9 月 29 日台 88 內營字第 8874756 號函,略以:「……捷運系統聯合開
發與捷運設施共構部分,……為避免影響共構部分捷運設施之設計施工,其共構部分得於捷
運系統聯合開發範圍經核定後一併施工,但應在施工前將該有關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相關
書圖,送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共構部分之建築物並以送請備查日為建造執照申請日。」
89年10月2日土開辦法參照「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及「政府採購法」等規定之精神,
增訂屬出入口、通風口捷運設施得交由投資人興建。考量政府經費拮据,現行作業開發用地
內捷運設施原則規劃委由投資人興建,無法順利徵得投資人時,再以變更設計增購共構部分
工程。
94 年 12 月 23 日北市府於「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
辦法」(以下稱協議價購優惠辦法)增列未領取土地價購補償款之單一土地所有人,北市府
得准其優先申請投資開發,以兼顧保障單一土地所有人權益及推動公共建設之需求。99 年 1
月 15 日土開辦法再就投資人甄選方式、程序、申請書件、所提之營運管理方式等方面進行
修正。其後,北市府依土開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財力及開發資金基準,由主管機
關定之。」訂頒「臺北市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徵求合作開發投資人財力及
開發資金認定基準」(以下稱財資基準),於 100 年 10 月 4 日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
規定,委任本局為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土地開發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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