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協議書」,申請以開發完成之公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購土地
款;或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並依優惠辦法優先承購、承租北市府取得本基地之公有不動產;
至於不願依優惠辦法參與開發者,則續以徵收前之協議價購方式辦理,協議不成依法報請徵
收。而公地部分得依「大眾捷運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辦理有償撥用。
本基地已於 109 年底前完成公有土地有償撥用,並與私地主依程序完成簽約、土地移轉
及點交土地予北市府,並交由本局管理,至未達成協議者,私地已依法辦理徵收作業,俾利
後續捷運工程施工及辦理土地開發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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