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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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第六節 用地取得作業內容


                 用地之取得係為土地開發首要作業,相關作業內容說明如下,流程如圖 2-6-1:

            一、用地屬公地者,依「大眾捷運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以有償撥用方式取得用地。

            二、用地屬私地者
                 ( 一 ) 未參與土地開發之所有權人,依「大眾捷運法」第 7 條第 4 項及土地徵收條例相關

                      規定辦理徵收作業,並依規定於徵收前先行與所有權人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用地。
                 ( 二 ) 參與土地開發之所有權人,基於簡化開發流程及縮短時程之考量,開發用地須由

                      主管機關取得並變更為公有土地,以主導辦理開發事宜,爰此,北市府係依「大
                      眾捷運法」第 7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
                      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提供所有權人以該基地開發完成後之公有不動產抵付

                      協議價購土地款,或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並享有優先承購、承租該基地開發完成
                      後北市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 2 種選擇方式。
                       1. 屬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者

                         (1)   考量開發用地移轉登記相關作業,於「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
                             地開發實施要點」第 9 點訂有如土地有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
                             破產登記或其他依法律禁止處分之登記事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先塗銷,

                             否則應依法徵收或撥用該土地;另如有典權、地上權、地役權、耕作權或
                             永佃權登記事項,亦同。至於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時,為考量後續土地開發

                             大樓興建期間,倘債權人執行抵押權,將延宕捷運通車時程並影響開發大
                             樓之興建,前述實施要點第 9 條亦訂有土地有抵押權登記尚未塗銷者不得
                             簽約,惟土地擔保債權總金額未超過土地徵收補償費 8 成,且所有權人選

                             擇不領取協議價購款者,經專案簽報核定後,不在此限之規定。
                         (2)   經本局簽報北市府核准後,函土地所有權人並約定簽訂「臺北都會區大眾

                             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協議書」及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俟土地移轉登記予北市府完成後,再檢還雙方完成用印之協議價購協議書。
                       2.  屬申請優先承購、承租者:土地所有權人應先將土地禁止處分、限制登記等事

                         項完成塗銷後,與北市府簽訂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將土地移轉登記予
                         北市府並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待該基地完成開發後優先承購、承租北市府取
                         得之公有不動產。

                 ( 三 ) 倘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並簽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
                      價購協議書」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於開發期間基於自身原因,申請解除協議價購
                      協議書並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本局將依其意願辦理相關作業,以保障原土地所

                      有權人參與開發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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