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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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地評選及用地取得
第五節 用地取得工作項目及流程
土地開發用地之取得,目的在於順利取得捷運設施用地,並有效利用土地資源及促進地
區發展,其辦理程序係由北市府依「大眾捷運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以有償撥用、協議價
購、巿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之。
其中開發用地所有權屬公地者,依法辦理有償撥用;所有權屬私地者,依圖 2-5-1 分別
依市價協議或市價徵收方式取得,通知所有權人選擇依「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
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 3 條第 4 項,不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並以基地開發完成後
北市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或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並享有基地開發完成
後,優先承購、承租該基地完成開發後北市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或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先行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取得用地,倘協議不成則依法報請徵收。
圖 2-5-1 用地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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