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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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地評選及用地取得















                 第二章 基地評選及用地取得










                 第一節 法令依據


                     為簡化作業流程並縮減開發時程,「大眾捷運法」93 年 5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
                 第 09300091471 號令修正公布實施,修正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

                 區發展,主管機關得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後續
                 開發用地係由主管機關取得用地後辦理開發,使主管機關以外之土地所有權人須將土地移轉

                 登記予主管機關再行參與開發。另於第 7 條第 4 項規定「……其依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者,主
                 管機關應訂定優惠辦法……」及第 5 項「主管機關得會商都巿計畫、地政等有關機關,於路
                 線、場、站及其毗鄰地區劃定開發用地範圍,經區段徵收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先行依法辦

                 理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巿計畫進行開發……」,亦明訂
                 主管機關須訂定優惠辦法以辦理協議價購相關作業。嗣後 102 年 6 月 5 日、103 年 6 月 4 日「大

                 眾捷運法」修正內容均未涉及本條文之修正。因此,上述法令修正前,已簽約參與土地開發
                 者,仍依舊制賡續辦理。
                     為辦理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之協議價購作業,北市府 90 年 12 月 13 日府法三字

                 第 9017871600 號令發布「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
                 (以下稱優惠辦法),修訂歷程摘要說明如下:

                 一、優惠辦法第 1 次修正發布重點(94 年 1 月 18 日府法三字第 09405317600 號令)
                     依 93 年 5 月 12 日修正公布實施之「大眾捷運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訂定北市府辦理
                 協議價購之方式,其中未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者,得申請以該基地開發後之公有不動產抵付

                 協議價購土地款;另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者,得優先承購、承租該基地開發後之北市府取得
                 之公有不動產,並訂有優先承購、承租之上限。

                 二、優惠辦法第 2 次修正發布重點(94 年 12 月 23 日府法三字第 09429006300 號令)
                     增訂「臺北市政府得准許單一土地所有人優先申請投資開發」之規定,以確實反應此一

                 特殊情況並兼顧單一土地所有人權益,使其得優先申請投資開發。
                 三、優惠辦法第 3 次修正發布重點(95 年 7 月 6 日府法三字第 09531727100 號令)

                     納入立體分配之精神,增列一樓建築物之土地所有人,其應抵付權值之加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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