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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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資甄選
第四節 甄選程序及申請人資格
土開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人應於甄選公告期滿後 1 個月內,依甄選文件備申
請書、財力證明文件或開發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及類似開發業績證明文件等書件各 2 份及申請
保證金,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於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依第 15 條申請土地開發者應自公
告期滿後 4 個月內提出開發建議書 2 份,逾期視為撤回申請。
惟開發用地範圍受 104 年 9 月 25 日司法院釋字第 732 號解釋及 105 年 12 月 30 日釋字
第 743 號解釋影響面積越趨兩極化,如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一期)加蚋站捷運開發區九
面積僅 0.042 公頃,莒光站暨機廠面積則達 11.76 公頃,因應開發用地兩極化趨勢,北市府
106 年 2 月 16 日報請交通部擬參照採購法所訂之招標期限標準,視基地範圍複雜度或甄選
情形調整期限。案經交通部 106 年 4 月 5 日以交路字第 1065002760 號函回復略以:「……
爰土地開發主管機關(貴府)針對土開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16 條第 1 項所定申請應備具
文件期限,基於第 16 條第 2 項已有主管機關得另行調整並公告之規定,應由北市府本於權
責依法衡酌。」現行申請書件提送,改以公告期滿後 4 個月 1 次提送,公告期間則視基地範
圍複雜度或甄選情形調整期限,介於 15 日至 60 日間。
對於甄選案申請人之財力證明文件或開發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及類似開發業績證明文件
等,則依財資基準(109.06.22 版)辦理。包括申請人應為法人,甄選案得由 1 法人單獨提
出申請或至多 5 法人共同提出申請,申請人基本資格之採計以本身為限,並規範外國法人提
送之財務報表應經認證及中譯,且為求審查基準之一致性,應由我國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
若有應提供之證明文件於所在國家確無可提供類似者,應由該外國法人出具切結書替代,以
利執行。對於特殊情形之處理原則,則於財資基準第 6 條明訂「依各開發案之特性及實際需
要等,捷運局得專案簽報本府核定後不受本基準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五節 審查、評選及簽約
土開辦法第 17 條規定「執行機構受理申請投資土地開發案件時,應就申請投資書件先
行審查,所備書件不合規定且屬非契約必要之點者,執行機構應詳為列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
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視為放棄投資申請。執行機構受理前項完成補正之申請案件,
應於三個月內會同有關機關就申請資料完成審查或評選,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土地開發計畫。
但申請案件須變更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案情繁複者,得延長之。」
申請人依現行甄選文件範本於公告期滿後 4 個月一次提送之申請書件,包含資格封(含
申請書自主檢查表、申請保證金繳納憑證、一般資格證明文件、開發能力資格證明文件及財
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規格封(開發建議書)及價格封(承諾土地所有權人最低分配比
率)。捷運局受理申請投資土地開發案件,在政風人員及會計人員監辦下辦理申請書件啟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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