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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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並進行資格證明文件審查,有缺漏屬非契約必要之項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 14 日內完成

            補正,依限完成補正者,再進行能力資格審查。其能力資格任一審查結果為不符合者即為資
            格不符,資格審查結果皆符合者,續辦理規格評選。

                 規格評選包括送請有關機關提供開發建議書初審意見及召開評選會。評選會委員人數由
            11 人至 17 人組成,包括有關機關代表及外聘專家學者。外聘專家學者人數及出席人數參採
            北市府最新訂頒之「臺北市政府異質採購評選或審查作業補充規定一覽表」有關巨額以上之

            相關規定辦理。規格評選階段最多擇平均得分 80 分(含本數)以上前 3 名為合格申請人參
            與價格評比,如申請人家數只有 3 家或不足 3 家時,規格評選將以平均得分 80 分(含本數)
            以上,且至多取得分為前 2 名(含本數)者為合格申請人,進入價格評比。另參考採購法,

            規定評選委員名單應於評選會議前公開,委員評分低於 75 分(不含本數)或高於 90 分(不
            含本數)應提出說明。價格評比階段,經開啟合格申請人價格封後,以承諾土地所有權人最
            低分配比率最高者且不低於甄選投資人須知所訂土地所有權人最低分配比率者為最優申請

            人,承諾土地所有權人最低分配比率相同時,以規格評選平均得分較高者優先,規格評選平
            均得分相同時,以對都市發展之貢獻得分較高者優先。

                 本局完成審查後,就審查意見有需增加最優申請人應遵守權利義務之必要事項,經北市
            府核定後列為審定條件,由捷運局通知最優申請人於書面通知到達日起 30 日內,按審定條
            件內容與捷運局簽訂投資契約書,並繳交預估投資總金額 3% 之履約保證金。

                 最優申請人對審定條件有意見,但未於本局所訂期限內敘明理由提出修正意見,或未於
            本局所訂期限內簽訂投資契約書繳交或繳足履約保證金者,視同放棄投資權,本局依土開辦

            法第 18 條得由其他合格申請人依序擇優遞補或重新公開徵求投資人。申請人不論是否取得
            投資權,均不得要求捷運局給付申請期間任何費用。
                 投資契約書簽訂後,開發用地內之捷運設施,投資人應依據土地開發主管機關核定之圖

            說、預算書及興建成本分析等資料,與捷運局或其指定工程處於 3 個月內完成議價,非可歸
            責於投資人之因素不在此限;委託興建契約之簽訂依議價結果辦理。委託興建契約爭議處理
            期間,不論是否已進行調解或該爭議是否已提請訴訟,投資人均應繼續履約,並依委託興建

            契約各階段付款規定請款,俟依調解或訴訟結果完成付款金額找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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