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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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三 ) 投資人

                           依 94 年 5 月 16 日修正發布「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 3 條第 3 款規定:
                       「聯合開發:係指主管機關與私人或團體合作開發開發用地,以有效利用土地資

                       源之不動產興闢事業而言。」換言之,捷運開發所稱的投資人為主管機關為有效
                       利用土地資源之不動產興闢事業所尋求合作的私人或團體,該私人或團體在聯合
                       開發中提供資金、專業及人力等貢獻,與主管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分配開發

                       建物,而獲得相對應之報酬。另第 14 條規定:「以前二條方式取得用地或開發用
                       地全為公有時,開發方式由主管機關自行決定,其餘開發用地之投資人甄選順序
                       如下:一、土地所有人。二、公告徵求其他私人、團體。」,故土地所有權人與

                       投資人並非完全對立及衝突的角色。在捷運開發的組成中,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可
                       以為開發案的投資人,這也是目前北市府已完成捷運開發案例中的主要態樣,其
                       與一般大眾認知不盡相同。

            二、外部結構

                 討論權益分配機制的前提,大眾必須有深切的基礎認知,有付出才有資格收穫、天下沒
            有不勞而獲的事情。縱使是公部門,仍應遵循公平性的評估原則,才能為「捷運開發權益分
            配」帶來穩定且長期的發展,因此,權益分配為主管機關整合行政資源、土地所有權人貢獻

            土地、投資人提供資金與技術完成捷運用地土地開發後,各權益人按各自貢獻成本取回等值
            開發建物之合理分配行為。

                 又開發大樓內各區位價值會隨著產品規劃、座落方位、樓層高度等因素不盡相同,為分
            配公平、合理及標準化,本局定義專有名詞「權值」:係指開發完成之建物或各樓層區位於
            鑑價基準日之產權預期銷售價格,以做為權益分配與區位選定之評估基準。換言之,本段說

            明所稱權益分配的標的係為「權值」,而非一般人所認知實物樓地板。依作業程序,各權益
            人在取得可分配權值後再行選定區位,至於選定區位的方式為另一課題不在此敘述。「捷運
            開發權益分配」原則上循四大階段依序進行分配:捷運開發大樓先由「主管機關分得捷運設

            施」後,再由「主管機關分得捷運獎勵容積」之相對應權值,其剩餘權值即為地主與投資人
            可分配權值,該可分配權值再由「地主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求得地主可分配總權值後,以
            「地主間權益分配」拆分求得各地主之可分配權值,最後,由各權益人依其可分配權值選定

            區位完成權益分配作業,「捷運開發權益分配」示意圖,如圖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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