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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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五、權益分配評估及協商

                 土地開發之權益分配程序,依「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市有土地參與土地開發
            權益分配須知」或「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轉換原則」規定,應由投

            資人依建築設計相關資料製作權益分配建議書,先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北市府議定個別之分
            配比值及各樓層區位之價值,再依應行分配之權值選擇建築物之區位及面積或持有建築物及
            土地之比例。

                 ( 一 ) 公有土地之權益分配
                       1. 依權益分配協商方案與投資人議定地主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比例。

                       2. 計算地主間權益分配比例與公地主取得樓地板面積價值。
                       3. 與投資人議定樓層區位及停車位選擇。
                       4. 土地合併。

                       5. 土地移轉登記。
                 ( 二 ) 私有土地之權益分配
                           以民國 93 年 5 月 12 日「大眾捷運法」第 7 條修正為分界,修法前由投資人

                       與開發用地內土地所有權人自行協商權益分配之比例,修法後由開發用地內土地
                       所有權人以北市府分回公有不動產抵付原協議價購土地款方式處理。
                           而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區位選定即為抵付作業的一部分,故北市府制定「『臺

                       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未領取協議價購
                       土地款之原私地主區位選擇作業流程」,並於 109 年 7 月 30 日公告於臺北市法規

                       查詢系統網站之 SOP 專區(SOP 編號:P15000018),俾以作為後續本局辦理原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選定區位之依據,如圖 1-3-3。

            六、租售管理
                 ( 一 ) 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出租(售)及經營管理作業流程

                       1. 投資人於簽訂投資契約書時,確定採統一或非統一經營管理。
                       2. 土地開發建築物完工後,北市府取得不動產登記。
                       3. 提土地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租售策略。

                       4.  北市府分得之公有不動產如採非統一經營管理,依「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
                         開發公有不動產租售自治條例」辦理出租售,除第 9 條及第 12 條之規定外,應
                         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另出售案須先提請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函請臺北市議

                         會同意,並委託估價師辦理公有不動產總值估價後,訂定不動產總值提報本府
                         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報請本府核定。公有不動產之標租售作業
                         流程如下:擬訂不動產出租(售)招標文件→不動產出租(售)招標文件核定

                         →招標文件上網公告→個人或廠商提送投標文件→秘書室配合收受投標個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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