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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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1. 於執行機關交付時一次歸墊。
2. 分期繳付並加計利息(依執行機關交付日當月,中央銀行公告「五大銀行新承
做放款金額與利率」中之加權平均利率計算,其中利息不得計入建物興建成本
(BC)作為權益轉換計算),分期方式如下:
(1) 於執行機關交付時,歸墊 20%。
(2) 本開發大樓工程完成 50% 時,歸墊 30%。
(3) 本開發大樓工程興建至頂樓樓板時,歸墊 30%。
(4) 本開發大樓工程取得使用執照時,歸墊 20%。
( 四 ) 土地開發大樓申請建造執照
投資人應自簽訂投資契約書之日起 6 個月內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造執照。
若因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須先行辦理相關書圖文件送審,或有不可歸責於投資人之
原因並經北市府同意者,其作業之時間得不予計入。
( 五 ) 土開大樓與本局施作共構部分之界面協調
於土地開發投資人徵得後,如其土地開發建築物設計內容與本局施作共構部
分有所衝突或有需配合事項時,適時協調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四、工程管理
( 一 ) 土地開發樓地板面積及建築物高度獎勵
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 29 條規定,申請投資土地開發且無償
提供捷運設施所需空間及其應持分土地所有權者,其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與高度得
依相關規定放寬。
1. 除捷運設施使用部分樓層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外,得視個案情形酌予增加,但
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以不超過提供捷運系統場、站及相關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
再乘以地面各層可建樓地板面積之和與基地面積之比,乘以二分之一為限。其
公式:
◎ 獎勵面積上限 =(提供捷運場站及相關設施之土地面積 A)× 法定平均容積率
×1/2。
A = 各層捷運設施投影面積聯集 ÷ 實際建蔽率 但 A ≦基地面積。
2. 除捷運設施使用部分樓層之高度得不計入高度限制外,並得視個案情形酌予增
加,但增加部分以不超過該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 1 倍,並以 30 公尺為限。其簡
易之計算公式為:
◎ 可增加之獎勵高度 ≦ 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且≦ 30 公尺。
( 二 ) 共構部分設計圖說及預算書審查及核定作業
本局將土地開發投資人提送設計圖說及預算書,送該局相關單位審查,並就
各審查單位所提出之意見,請土地開發投資人修正相關設計圖說文件、資料及預
算書至本局同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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