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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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二 ) 變更(擬定)都市計畫

                           變更都市計畫書圖並提報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審查,經公開展覽、說明會,
                       及縣市都委會、內政部都委會審議後公告實施。

            二、土地管理
                 ( 一 ) 開發用地取得作業

                           通知開發用地私地主協議參與土地開發或協議價購,其中依「臺北市臺北都
                       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以下稱協議價購優惠辦法)
                       協議參與開發之地主,可選擇不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並簽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

                       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協議書」(以下稱協議價購協議書),或領取協議
                       價購土地款後保留優先承購承租之權利,如未依土地徵收條例達成協議領取協議
                       價購土地款者辦理徵收,屬公地者辦理有償撥用。

                 ( 二 ) 開發用地協議簽約作業
                           選擇依協議價購優惠辦法協議參與開發之私地主,經北市府確認符合簽訂協

                       議價購協議書資格者,函請其約定時間簽訂協議價購協議書及土地買賣契約等相
                       關文件,完成簽訂協議價購協議書作業,並經確認土地登記過戶予北市府後,由
                       北市府於協議價購協議書用印,再檢送雙方完成用印之協議價購協議書予私地主。

                 ( 三 ) 私地主申請放棄土地開發
                           私地主與北市府簽訂協議價購協議書後基於其自身原因,主動申請放棄參加

                       土地開發,考量財產處分為人民之權利,本局接獲告知後將配合簽報,並依協議
                       價購協議書相關約定辦理。
            三、投資管理

                 ( 一 ) 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作業
                           捷運土地開發方式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 14 條及協議價購優惠

                       辦法第 10 條包含「主管機關自行開發」、「公告徵求投資人合作開發」及「原單
                       一土地所有權人優先申請投資開發」等 3 種方式。而本局因應法令修正監審單位
                       糾正與稽核、實務經驗及作業精進考量等,目前係以北市府新訂頒之「捷運土地

                       開發投資甄選暨權益分配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投資人甄選作業。
                 ( 二 ) 保證金之計算、繳交與退還

                           申請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之計算、繳交與退還之方式係依照「大
                       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及「臺北市政府甄選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
                       發投資人須知」(範本)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投資人繳交應歸墊費用及點、移交作業
                           與北市府簽訂投資契約書之土地開發投資人繳交應歸墊費用應依執行機關
                       (本局)通知期限繳交,現行執行方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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