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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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1) 大樓之管理維護、使用、收益、處分及於一定期間內禁止分割等事項。
(2) 約定共同持分(應有部分)轉讓、設定、負擔之限制。
(3) 訂定某些條件成就下(如營運人嚴重違反經管契約,以致統一經營管理之
目的確定無法達成)解除契約,協議分割為區分所有等。
(4) 契約之效力:應及於所有權人之非善意受讓人(包括應有部分受讓人及其
繼承人)。
(5) 違約之處理等。
2. 營運人之問題:如經營不善或違反經營管理契約等。
(1) 因肇因於債權性質,對於產權不造成影響。
(2) 可向營運人主張違約責任(如收益賠償、回復原狀等),以維地主之權益。
(3) 若營運人更替時(原營運人違約轉讓),因肇因於債權性質,對於產權不
造成影響,並可向原營運人及繼受營運人主張違約責任(如損害賠償、收
回經營管理權)或主張轉讓行為不生效力。
四、 就「捷運忠孝復興站(BR4)土地開發案」產權持有方式無論是採共同持分或區分所有
均為適法,惟該開發大樓於相關設計階段即均以整體經營模式來設計,若將該大樓由目
前共有之方式進行分割,將致辦理分戶樓層之營業暫停且公有財產價值減損,故忠孝復
興站開發大樓(BR4)目前即採共同持分方式辦理產權登記,並簽訂信託契約書使投資
人及營運人無法獨自行使財產處分權利,另外加簽訂產權預為分配原則協議書,以不再
統一經營時作為區分登記程序之啟動條件,實已維護北市府及各所有權人之權益。
另有鑑於以往新店線公館站、七張站、淡水線淡水站等 3 基地之統一經營失敗案例,本
局亦於上述 3 基地及未來統一經營基地均訂定一套租金調整機制,在租賃期間若確實遇
特殊狀況,如總體經濟、環境變動等因素,造成整體不動產市場與租金行情大幅衰退、
經營成本大幅增加,得依營運人所提出之租金調整協商方案,啟動市場鑑價機制,重新
檢討合理租金並調整之,以避免營運人因前述特殊狀況而造成統一經營失敗案例再次
發生。
土地開發基地採「統一經營」方式營運,經分析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且在投資人以
大型百貨商場作為營運規劃下,產權以「共同持分」或「區分登記」方式,各有其優缺
點,北市府為能長期且穩定收取租金,以租約期間均收取約定租金為目標,惟市場景氣
變化莫測,且近年來網路電商崛起,大大改變人們購物模式,百貨商場、實體店面也面
臨極大挑戰,故本局在未來租賃契約條文中增加了租金調整機制,使營運人在租賃期間
仍保有彈性調整租金的空間,並協助營運人在面臨市場風險下仍能維持經營能力,相關
權益人在共享利益之餘也能夠共同分擔義務,紓解民困及繁榮經濟,並使作為百貨商場
之開發大樓能夠永續經營,以維護北市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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